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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条款上路 台6月底前应修正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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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29日讯】(中央社台北29日电)去年公司法新增第235条之1加薪条款,规定章程明订以当年度获利状况定额或比例分派员工酬劳。经济部呼吁, 6月底前公司股东常会须完成章程修正,以免员工与股东权益受损。

为激励员工士气,以及协助企业留住人才,去年公司法新增第235条之1加薪条款,规定章程必须明订以当年度获利状况的定额或比例分派员工酬劳,但还有累积亏损时,应予弥补。

由于上述法令并无过渡期,经济部商业司表示,今年 6月底前公司股东常会务必完成章程修正增订员工酬劳分配规定,以利进行 104年度员工酬劳与股东盈余分配。

商业司指出,因发给员工的酬劳,属于公司费用,公司若未依新法修正章程,员工将无法获得酬劳分派,公司也无法计算出正确盈余状况,也就是说,公司也不得仅就股东为盈余分派。

基于去年修正公司法第 235条时,也删除员工分红规定,商业司认为,公司旧章程有关员工分红记载已与新法规定不合,自然不允许再依照旧章程办理员工分红。

根据商业司统计,目前已有近20万家公司完成修正章程登记,而公司若仅申办上述登记,免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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