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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监理沙盒三读 机制入法领先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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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2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庄丽存台北报导)鉴于金融科技发展迅速,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立法院院会29日三读通过俗称“金融监理沙盒”的《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同意让业者可在特定范围内,排除现行法律,从事需经特许的金融业务实验。金管会核准办理创新实验期间以1年为限,可延长1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涉及修法则不限,创新实验期间不得超过3年。预计明(2018)年第一季完成相关子法规,希望在第二季开放金融科技公司申请实验。

金融监理沙盒是一种创新的金融监理机制,2015年时,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理总署(FCA)首先提出,目的是让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在推出前,先在一个管制较宽松的环境中试验和发展。台湾是继英国、香港、澳洲等国家后,第5个实施金融监理沙盒的国家,也是全球首个将该项机制入法的国家。

三读条文明定,主管机关核准办理创新实验期间以1年为限,但创新实验期间届满1个月前,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若创新实验内容涉及应修正法律,延长不以一次为限,全部创新实验期间不得超过3年。

最长3年的实验期间,超过英国的3~6个月、新加坡6~9个月以及澳洲的12个月,是全球最长的实验期间,让申请实验金融创新的业者有更长的时间验证。

创新实验项目若涉及《银行法》、《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信托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保险法》等金融相关法律中需要许可、核准的业务规定,在实验期间将可排除相关刑事、行政责任,但若超过核准的实验范围仍无法免除。

金管会表示,依据该条例规定,我国自然人、独资、合伙事业或法人均得申请属于金管会依法许可金融业务范畴之创新实验,非我国居住民亦得由代理人协助申请;金管会将有专责单位办理创新实验之申请、审查及评估等事宜,并邀请专家、学者及相关机关(构)参与。◇

责任编辑:于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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