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中国古人怎样对待“父母之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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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28日讯】春秋

《礼记·檀弓》: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翻译:子夏问孔子,父母之仇,应该怎么办?孔子回答:睡在草席上,拿盾牌当枕头随时准备玩命,绝对不跟仇人共存在一个世界。如果在街上碰到仇人,碰巧手上没兵器,别浪费时间回家拿,赤手空拳上去弄死他!

儒家非常重视君臣大义,对冒犯君王的臣子那是绝对要口诛笔伐,但父母之仇除外。伍子胥之父伍奢为楚平王子建太傅,因受费无极谗害,和其长子伍尚一同被楚平王杀害。伍子胥从楚国逃到吴国,成为吴王阖闾重臣,后来伍子胥协同孙武带兵攻入楚都,伍子胥掘楚平王墓,鞭尸三百,以报父兄之仇。

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对此的评论是:“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意思是,父亲无罪被杀,儿子复仇是正当的,父亲有罪被杀,儿子再去复仇,那就是冤冤相报何时了,并不具备正当性。

伍子胥鞭尸曾经的君主楚平王,在儒家看来,是完全合理的正当的,司马迁对伍子胥的评价是:“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在真正的儒家那里,万事逃不过一个理字。

汉代

到了西汉,董仲舒提出,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这就是所谓“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还被清人编纂成书,共11卷,摘取几个有关案例如下:

案例1: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案例2: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案例3: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唐代

到了唐代,旧唐书记载了一个奇案: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力,候师韫,手刃杀之。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子昂建议以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当时议者,咸以子昂为是。

这个案子很有意思,说有个人叫徐元庆,他爹被县官弄死了,后来这个县官上任,徐元庆更名换姓在旅馆当服务员等机会,待到县官来住店,就用刀把他干掉了。大家都觉得徐元庆无罪,但陈子昂建议说,国法讲了,杀人者死,徐元庆应该先按国法处死,然后又因为他是孝子为爹报仇,所以应该表彰。当时的人都觉得他说的对。

可是后来的大儒柳宗元看到案卷,批驳陈子昂,说他在胡扯,因为情与法并不相违背。根据春秋大义,如果徐元庆的爹该死,那么县官杀他爹就是正当的,徐元庆报仇就是错的,怎么能表彰?如果徐元庆的爹不该死,那么县官就是枉法在先,徐元庆为父报仇完全正当,又怎么能判处他有罪?应该无罪释放并予以表彰才对。

在陈子昂那里,礼和法是对立面。但礼与法的目的,不都是为了社会安定和谐让民众感到公正吗?在柳宗元这里,礼法得到了完美的结合。这才是真正的“礼”,这也是民众愿意服从的“法”。后代的宋儒欧阳修等,在编纂新唐书的时候,也完全赞同柳宗元的意见。#

文章转自网络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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