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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房东委托包租代管业享租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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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2日讯】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草案,为鼓励房东将房子委托包租、代管业者,月租金新台币6000元以下免征所得税、6000元至2万以租金53%计算。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邀请内政部次长花敬群列席,继续审查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草案。条文明定,租赁代管业,是指受出租人委托,经营租赁住宅管理业务的公司;租赁住宅包租业,则是指承租租赁住宅并转租,以及经营租赁住宅管理业务的公司,协助处理庞杂的管理事务。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为鼓励个人房东长期委托代管业管理其租赁住宅,或将住宅出租给包租业经营,并让承租人有专业租赁服务、稳定居住权益,因此提供适度租金所得税优惠,以提高房东出租或委托代管的诱因,扩大租赁市场规模。

条文明定,个人房东将住宅委托包租、代管业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间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6000元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6000元至2万元之必要耗损及费用,依该租金收入53%计算;超过2万元部分,则需按所得税法规定之减除标准计算,无租税优惠。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对于应课征的地价税及房屋税,也得予适当减征,减征期限、范围、基准由县市主管机关定之,报财政部备查。租税减免优惠实施年限为5年,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并以1次为限。

初审条文明定,押金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总额;当承租人毁损住宅或设备,不为修缮或赔偿、承租人迟付租金达2个月租额,经催告而拒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住宅转租他人,出租人应在30日前以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终止契约。出租人若为重新建筑必要收回房屋时,则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罚则部分,非租赁住宅服务业而经营包租、代管业务者,处公司负责人4万以上20万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得勒令歇业;若租赁服务业者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规避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业务者,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锾,限期未改正得按次处罚。

条文也明定,本条例自公布后1年实施,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包租、代管业务者,自施行日起得继续营业2年,2年届满后未依规定领有租赁住宅服务业登记证者,不得继续营业。(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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