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民﹕中国法院的 “一审” 和香港明报的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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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21日讯】李少民投书。

四月初,香港<明报>的记者给我打电话,说他拿到了去年中国法院对我的“间谍案” 的“判决书” ,准备发表,问我的意见。我说,一个政府用法律手段诬蔑一个个人很容易。在有新闻自由的社会中的媒体是被诬蔑的人讨回公道的途径,我感谢<明报>对此事的关注,并希望<明报>能全文发表我的律师和我对判决书的反驳。另外,我希望<明报>在发表时,将他人的名字抹去,保护他人的隐私。

2002年4月8日,<明报>发表题为“北京中院判决书:李少民买通高瞻助台搜密” 的报道 。<明报>发表的这份“判决书”,竟然加进了中国法院2001年7月14日对我的判决书中没有的“犯罪事实”。而对中国法院原来的判决书中的逻辑不通、捏造事实的地方, <明报>则没有报道。

在缺乏法制和新闻自由的社会,政府诬蔑一个人,很容易。但是由于法律不公平,政府没有公信力,这种诬蔑没有什么了不起;但在有新闻自由的社会里,如果有的报纸能修改判决书,做不真实的报道,对个人的损害比缺乏法制的政府的诬蔑还厉害。

中国法院判决书里没有的内容, <明报>是从什么地方得到的? 是官方渠道还是小道消息? 其合法性是什么? 谁是 <明报>报道所说的“有关方面”? 报道中所说 “大陆安全部门”指控我的新“罪行”, 是不是中国的执法机关授权或委托<明报>发表的? <明报>应该向公众说明。

4月10日, 我给<明报>总编辑写信: “贵报报道了我的案子, 并给我加许多新的罪状。如果贵报真的主张新闻自由, 客观报道, 就请贵报不加删改, 全文刊登我对贵报对我的指责的反驳。” <明报>的一位负责人回复说,他们不会刊登我这篇文章。这位负责人同时说,他们对我的判决的报道是根据至少三份对不同的人的判决书和判决书以外的资料汇总编写的。这纯粹是造假。当我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时,他没有回答。后来我向采访我的记者讯问这篇报道是谁写的,记者不告诉我。为什么不敢告诉我作者的名字?揭露政府违法或黑社会,不敢署名,是害怕报复,可以理解;报道一个无权无势的、被中国诬蔑为“间谍” 的学者,怕什么?

好在世界上别的地方还有新闻自由,下面我就中国法院的判决书的要点和<明报>不实报道做必要的说明和答复。

*结识了一个不知名字、不知是否存在的“间谍”

2001年7月14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我的判决书中的主要指控是:“李少民于1991年至1998年期间,经他人介绍与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张华瑞(化名) 相识,后接受台湾间谍组织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的任务和活动经费。”

我在1990至1993期间,任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主席和中心论文编辑。中心的宗旨是进行关于中国的学术研究。中心出版的中、英文刊物和论文, 与大陆许多图书馆交换。我们接受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三民主义大同盟资助过中心的学术研究活动。

至于“张华瑞”我根本不认识。法庭说我“经他人介绍” 。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指责。法庭没有指明“他人”是谁?有何证据我认识他?如何证明他是“台湾军事情报局” 的?“他人” ?连写小说都不能这样含糊不清,居然能定罪!

北京法院对我的指控,全部建立在我认识化名“张华瑞”和接受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任务和活动经费上。但是,第一,张的是谁,真名是什么,法院无法提供。用这样一个无身份证明、连照片也没有的人来指控我有罪,不成立;第二,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是间谍组织的证据,法院无法提供,也不成立。所以整个指控根本不成立。

<明报>在2002年4月8日的报道中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在九一年至九八年期间,李少民经他人介绍与化名张华瑞的易敬礼相识,后接受易敬礼给予的任务和交给的行动经费” 。

<明报>把北京法院对我的判决书中没有的人名“易敬礼” 补进我的判决书,非常关键。这使得北京法院的没有证据(不知道指为间谍的人的姓名) 的事实被掩盖,使得法院对我的指控貌似合理。

北京法院指控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是间谍组织,由于根本没有根据(其创始人马树礼是中国政府的客人,经常访问大陆,大同盟目前还在中国又许多学术项目) ,是错误的。4月5日<明报>记者采访我时说,“中国方面知道说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是间谍组织是错的。” 难怪<明报>在修改我的判决书时,删掉了“台湾间谍组织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 这一词组。这样就 掩盖了北京法院指大同盟为间谍组织这一错误。

<明报>把“易敬礼” 塞进我的判决书, 把“台湾间谍组织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删掉,实际上帮助了中国执法机关掩盖他们的非法判决。<明报>这样作,是欺骗公众和诬陷我。<明报>为什么这样做,需要向公众有个交代。

*给别人“10万美元”

九十年代初,我在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工作, 负责资助学者到中国研究的项目。中心的资助, 是提供往返机票,约1,200美元,被资助人交中心其研究报告。这是学术组织资助研究的通行方式,中心资助过许多人, 包括目前在香港、美国、中国的许多学者。判决书说有人“从李少民、张华瑞处得到美元约10万元”, 毫无根据。我给了多少?“张” 给了多少?判决书混来混去, 没有交代。

*给台湾的情报是大陆出版的“台湾民情”

我在大陆搜集资料,做学术研究,但不涉及国家秘密,更没有给什么台湾间谍组织。我的研究结果,分两大类:第一类是对台湾的政治、经济、社会的研究。这些研究,包括台湾的政治发展和变革,经济的发展和变革,以及两岸的社会互动,如两岸的通婚,等等。第二类是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市场研究。这些研究,都用了许多资料,结果都发表在学术刊物上。这两类研究,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有积极的作用,里面所引用的资料,根本不涉及任何国家秘密,指控我搜集资料是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完全没有根据。

在法庭上我要求看资料的证据,至少看目录,但法庭却拒绝给我看。判决书所讲的文件,我从来没有见过,安全局和法庭也从来没有指明我拿过这些文件。<明报>说我拿了这些文件,比法庭的把握都大。法庭不敢让我辨认文件,自知没有证据,所以玩弄文字游戏说,“上述文件,经被告人李少民及证人XX, XX辨认,辨认出部分文件是由XX, XX向李少民、张华瑞提供的文件。”这种行文,把几个作为主体的人和客体的人混在一起,把全部文件和部分文件混在一起,然后笼笼统统进行叙述和判断,这是非常不负责任、故意混混淆事实的作法。这种作法,在新闻报道上都是不及格的稿件,怎能用在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上?

安全局曾把我关在一间房间里,让我辨认从1990年起的所有<台联通讯><台湾民情研究>,有上百篇文章。安全局的官员说,如果我辨认不出来,那么所有的文章就都算是我拿的,但是我还是没有辨认出任何文章。顺便说一下,这些刊物是个民间组织“台湾同胞联谊会”出版,是介绍台湾情况的,封底写明发给广播电台,报刊,和台湾同学会等地方,根本用不着我拿给台湾,如果台湾从大陆出版物来了解“台湾民情” 太可笑了。

*不敢传唤证人

对我的指控,主要是根据其他人讲的话。这些不是事实。我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讲这些话,更不知道如果是讲了,是在什么情况下讲的。我深信其他人都是无辜的。以安全局对我逼供的手段来看,我对安全局所取得的其他人的话,是有极大的怀疑的。所以我的律师根据中国的诉讼法两次要求传唤证人出庭对质,但都被法院拒绝。为什么执法机关害怕他们自己用来证明我有罪的证人出庭?

*自抓自证

除了引述他人的话,唯一指认我是“间谍” 的“证据”,就是安全部在我被抓之后编出的一纸“工作说明” ,指一个民间组织为“间谍组织”,指一个不知道名字、不知道是否存在的人为“间谍”,并用这来给我定罪。

判决书中说: “安全部证实了 ‘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的性质及易某(间谍化名张华瑞), 系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如何证实的, 证据在那里? 如此重要的证据, 判决书一个字都不敢提。

2001年二月份安全部把我抓起来以后,为了证明我犯间谍罪,在三月份由安全部作出两行字的“工作说明”。一行指认“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是间谍组织” ;另一行指认“易某” ,“大约三、四十岁” 为间谍。所以,我就是间谍。当我看到这两行字,虽然做“被告” 心情并不轻松,但我也忍不住失笑。我告诉法官,安全部只需要写一行六个字的“工作说明”:“李少民是间谍”, 这样连庭都不用开了。

自己抓人,自己证明抓的正确,还要法院干什么?在没有姓名、没有照片、不知年龄、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安全局连有没有这个人都不知道,就指认其为间谍,这实在太荒唐了。

*替别人开账户和“作案工具”

<明报>报道中说:“李还为XXX在香港开了账户,存入台湾所付的钱。” 这是北京法院对我的判决书中没有的, 而且根本不是事实。<明报>为什么往我身上加新的指控, 需要向公众交代。

<明报>报道了判决书说我给别人在北京开银行账户,但没有报道, 法庭提供的银行账户的“证据” 中 ,没有开户日期,也不知存折现在在哪里。只有开户存一笔人民币500元,关户取走这笔500元。法庭为什么不能提供存折存在的证据?从开户到取出,怎么会一共只有一笔500元?这么点钱,直接给别人不就完了,为什么会专门为给500元而开个账户?连逻辑都不通。

还有一项判决书里的重要的指控, 就是我给别人买照相机, 传真机, 电话, 计算机, 邮票。<明报>只提到照相机和传真机,其他没提。大概觉得其他太牵强。其实,照相机和传真机的“证据” ,也很可笑。第一, 这些都是家庭用品; 第二, 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给别人买的? 第三,“证据” 中的是那种自动的 “傻瓜” 相机,无法拍照文件;而传真机据安全局说 “一买来就是坏的” 。最后,所有这些 “作案工具” , 都从未使用过。谁会买一堆坏的和不能用的“作案工具” ?

*执法机关的“依法办案”

最后,判决书说“安全局” “依法办案,尊重李少民的人格,依法保障了李少民的合法权益。”

安全局的官员于罗湖关在我进关前把我秘密逮捕,并拒不出示他们的证件和身份, 这是非法拘捕。在对我拘压期间,对我进行欺骗,告诉我某某已经释放,只要按照他们的需要交代,不要见美国领馆,也会很快释放。这是非法取证。他们完全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不让我请律师,我要求看看法律书籍都不准许。他们以我不“交代问题” 为由, 不但用精神上的威胁高压和污辱、观看我大小便; 而且控制喝水,并强迫我整天坐在没有扶手的木椅上不准移动, 以“方便”我“想问题” ,把我的腰部坐坏了。这是刑讯逼供。整个监视居住期间(两个半月)不让我见太阳,在两个警察24小时监视下, 仍然没收了我的鞋子, 腰带, 手表, 使我与世隔绝, 连日期和时间都不知道。这些是非法关押, 侵犯人权。整个过程, 违反了中国自己的法律, 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 “依法办案”吗? 这是“尊重人格”吗? 这是 “保障合法权益”吗? !

这些事实,我在法庭上在不断地被法官打断的情况下,都陈述了。但是,法官竟说这些“与本案无关”!

整个审判,不听我的陈述,不让看证据,不许证人出庭,这样的判决,没有任何公信力。

对这样的审判, 这样的执法, 以及一个政府如此对一个人的非法诬陷, <明报>所作的, 不是客观的、把政府执法过程告诉公众, 而是把中国法院都没有的内容再加在受害人的头上。中国执法机关, 掌控着全国的媒体, 可以随便对一个人栽赃; 但在还有新闻自由的社会里, 象<明报>这样,竟然修改判决书,而且不给当事人一个回应的机会, 完全没有职业道德。(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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