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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三中案获判无罪 北院:检方无法证明犯罪

中华民国前总统马英九。(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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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0月27日讯】北检指控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等人以低价及非常规交易方式出脱三中及旧党部大楼案,台北地院认定检察官举证不足,且马英九不具违反证交法身份,今天(27日)判决无罪。可上诉。

中央社报导,本案除了马英九获判无罪,前中央投资公司董事长张哲琛、前总经理汪海清也获判无罪。

另外,前立委蔡正元被控侵占阿波罗公司资产等案,北院依业务侵占罪判处蔡正元有期徒刑3年6月,并依违反商业会计法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均获判无罪。

至于检方是否提起上诉,台北地检署表示,待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再行审慎研议办理。马英九则发布声明表示,他感到非常欣慰,也感谢司法公正,还他清白。

北检起诉指出,马英九、张哲琛、汪海清在三中(中视、中影、中广)交易及旧党部大楼案中,涉嫌以低价及非常规交易方式出脱具不当取得争议的党产,造成国民党新台币72亿多元的损害,民国107年7月间依证券交易法的非常规交易、特别背信、刑法背信等罪嫌起诉3人。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马英九于本案交易期间未曾担中投公司及光华公司董事,也未被2公司授权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有为公司签名权限,而不具证券交易法非常规交易罪及特别背信罪的身份。

北检侦办时虽然以查扣的录音档当作关键证据。不过,北院指出,本案录音过程或为买卖双方于谈判过程中的言语交锋,或是马英九等3人各自基于身份地位做意见发表,或属商业话术,或有情绪发言,应详予究明对话者发表言论的语意情境及内容真意,判断可否作为本案证据。

合议庭指出,党营事业虽属中国国民党财产,但性质不适用检察官主张的人民团体法、国民党党章或相关办法。中投公司于华夏公司股权交易案前经公司内部评估程序,并洽请会计师就交易价格合理性表示意见,后经董事会追认议案,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合议庭表示,当时因广电法修正的时限因素,为求处分媒体事业效率,中投公司以处分华夏公司股权方式包裹出售所持有广播及电视公司。而于94年时无证据证明除余建新外尚有他人表示购买华夏公司股权的意愿。

合议庭认为,马英九虽然曾于谈判过程中介入双方协调,最终表示“就是基本上不违法,然后能够走完的,就这么简单嘛”等语,于会谈中多次与律师确认方案合法性问题,难以认定马英九命令张哲琛、汪海清做违法行为。

中影公司股权交易案部分,北院认为中投公司于交易前经公司内部评估程序,委由会计师就出具交易价格合理性报告,并经董事会于签约前核定,未违反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及中投公司取处程序。

中广公司股权交易案部分,北院指出,中投公司虽然是华夏公司的控制公司,但华夏非中投的内部单位,华夏公司于95年间处分中广案前,经华夏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交易前虽然未经会计师出具合理性意见书确有疏漏,但不是张哲琛、汪海清责任范围。

另外,国民党旧党部大楼出售案部分,北院指出,依国民党内控规定,变卖财物应公开招标,然有特殊情形得以议价方式办理。国民党于95年间因精简人力而须给付党工退休金遂需钱孔急,且旧党部大楼涉及不当党产争议,因此乏人问津,是国民党未经公开招标而直接与长荣集团议定出售价格,难认已违反相关程序。

北院认定,检察官未能举证证明马英九、张哲琛及汪海清犯罪,因此判决马英九等人无罪。全案可上诉。

责任编辑: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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