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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宣告“强制工作”违宪 9受处分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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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现行《刑法》、《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皆有可处分“强制工作”的规定,引发一罪二罚、侵害人身自由等争议。大法官10日做出释字第812号解释,认为违反比例原则、明显区隔原则,因此宣告违宪,即起失效;9名受处分人有望当天重获自由。

鉴于帮派分子、诈欺集团、窃盗惯犯好逸恶劳,现行《刑法》第90条规定,“有犯罪习惯或因游荡、懒惰成习而犯罪者,于刑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3年。”《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也规定,“有犯罪之习惯的18岁以上窃盗犯、赃物犯,得于刑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3年。”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也有同样规定,盼犯罪者能习得一技之长。

虽然大法官曾于2001年就“组织犯罪条例强制工作之规定违宪?”作出释字第528号解释,认为强制工作属于刑事保安处分,藉以补充刑罚不足,协助受刑人再社会化,且有免予执行、免予继续执行的规定,并无抵触人身自由保障、比例原则,因此宣告合宪。

但包含最高法院刑一庭、曾遭处分强制工作3年的“抗议天王”柯赐海等36名声请人共提出39件相关声请释宪案,大法官并案审理,于10月12日召开言词辩论庭后,10日公布释字第812号解释文,宣告上述法条立即失效。在目前接受强制工作的260名受处分人中,将有12名“刑后”强制工作者有望当天终止工作,其中3人则有另案须执行。

司法院表示,声请人如果还没开始执行强制工作,或还没执行完毕的话,不用再执行,但如果还须要执行有期徒刑的话,在劳动场所等候徒刑执行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外,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指出,本释宪案的声请人不能以释字第812号解释声请非常上诉,也不能依此请求刑事补偿。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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