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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业者将处以停业或废止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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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讯】行政院今天通过“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将处以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处以停业或废止开业执照的处分,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责任,确保病患权益。

据中央社2月26日报导,行政院卫生署指出,近来台北县北城妇幼医院、屏东县崇爱诊所相继发生打错针、给错药的重大医疗事故,造成多位病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动摇民众就医信心。根据医疗法的现行规定却只能处以十五万元罚锾,不符合比例原则,更与社会期待有很大落差,今天的草案修正后将提高罚锾并修正相关罚则,以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义务。

修正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容留未具医师资格人员擅自行医疗业务、从事有伤风化或危害人体健康等不正当业务者、超收医疗费用经查属实未退还病人,或受停业处分而不停业者,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情节处以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开业执照。草案同时新增第八十一条之一,医疗机构受停业处分而不停业者,废止其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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