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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增修盗版光碟刑罚加重公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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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讯】据中央社台北六日报导,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上午三读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对现行法条做出多项重大修正,不但未来在网路流传他人著作或MP3歌曲均需获得授权,尤其制造、贩卖、流通盗版光碟而意图营利者,不但刑罚均予以加重,并由原先的告诉乃论改为非告诉乃论,希望有效遏止盗版横行的情形。

本次修法的重点,在于加强盗版行为刑事责任的追溯,例如意图营利而以重制方式侵害智财权者,即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金;非意图营利者,只要发现重制份数超过五份,侵害金额超过三万元以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但如果以盗版光碟形式侵害他人智财权者,即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同时以制造盗版光碟为常业者,更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十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罚金;二者均为非告诉乃论罪。

同时,为遏制散布或贩卖盗录、盗版品的行为,凡意图营利者均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非意图营利或公开陈列者,凡份数超过五份,侵害金额超过三万元以上者,亦得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表示,这项修正条文通过,将合乎国际著作权法的发展趋势,配合网际网路时代的变迁,参考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等公约,从而制定并加重侵害著作权法者的民、刑事罚责,判借此有效遏止盗版猖獗的情况。

在今天通过的修正条文中,增订散布权、公开传输权、科技保护措施、权利管理电子资讯保护等规定;同时,明定暂时性重制属于重制范围,但一般网路合法浏览使用,则无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根据公开传播权的规定,将他人著作,甚或是MP3歌曲放在网路流传时,必须先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至于其中增订的录音著作公开演出报酬请求权,则将使著作权人对百货公司、卖场、飞机上或餐厅等利用录音著作的公开场所,均可以主张报酬请求权。此外,凡为营业而使用盗版程式者,均需负民刑事责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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