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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盗版光碟改公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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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志宏╱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大幅从严修正,将制造及贩卖盗版光碟者改列为公诉罪,也对恶性常业犯罚金提高到八百万元;至于非意图营利者,只要重制份数超过五份、侵害金额超过三万元以上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散布者也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增列多项新规定,包括制造及贩卖光碟者由现行的告诉乃论改为公诉罪;新增暂时性重制属重制范围及网路浏览合法使用规定;也增列散布权及公开传输权;并强化保护着作财产权人及其代理商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规定,意图营利以重制光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权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五十万元到五百万元罚金,常业犯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则提高为八十万到八百万元,所得利益超过者还可再加重;同时也排除原规定的告诉乃论,改为公诉罪。

 而为遏制意图营利者散布或贩卖盗录、盗版品的行为,修正案也规定,意图营利者而以转移所有权方式散布着作原件或重制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非意图营利者,若以重制份数超过五份,或其侵害总额按查获时获合法著作重制物市价计算超过三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而若以散布移转所有权的方法散布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而侵权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修正案也明定暂时性重制属于重制范围,根据公开传播权的规定,将他人著作,或是MP3歌曲放在网路流传时,必须先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但修正案也列出一般网路合法浏览使用规定,无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网路使用者浏览网页内容时的资料暂存,“网路传输过程中必要的暂时性重制”,都是该条合理使用的范围,可排除民刑事责任,单纯上网浏览网页内容,收听音乐或观赏电影,都不会构成著作权侵害。

 此外,修正案也增订录音著作公开演出报酬请求权,录音著作权人可向播放其作品的百货公司、卖场、飞机、餐厅等场所主张报酬请求权,而为营业而使用盗版程式者,均须负民刑事责任。

下载、分享MP3 当心侵权

〔记者王大中╱台北报导〕喜欢在网路上分享MP3的网友及学生们要注意了!立法院昨天完成著作权法修正案,与网友关系最密切的是网路下载及分享MP3部分。法界人士指出,著作权法修正后,未来无论是在未授权的MP3网站下载档案,或是透过“点对点(P2P)”软体分享,都更凸显网友的不当“侵权”行为,刑罚均加重,并由告诉乃论改为非告诉乃论,网友不可不慎。

 昨天修正的著作权法,乍看之下,日后下载MP3不从事营利贩售行为将不违法。不过,若以条文新增的“公开传输权”规定,无论是上传、下载、分享MP3,都必须得到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就有侵权的可能。换言之,保护着作权人的态势将更明显。

 专研著作权的律师简荣宗表示,以网友自行架设MP3网站的行为为例,修法后,只要是放在网站上的MP3歌曲原创者,都可依据“公开传输权”规定主张权利。换句话说,除非取得创作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简荣宗说,修法后下载若属非营利行为,会限制份数在五份以内,总值三万元以下,若大量下载,或复制贩售,仍属侵权行为。

 至于备受争议的点对点分享软体,修法后将让使用者透过其分享MP3的行为更确定为侵权。他说,修法前分享者还可援用类似广播、电视等“公开播送”的规定辩护,但修法后将适用“公开传输权”规定,除非得到著作人同意,否则须负民刑事责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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