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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院:入中国籍者 应停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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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黄以敬、许绍轩╱台北报导〕考试院副秘书长蔡良文昨天表示,公务人员退休抚恤福利措施,本应只有中华民国国民可以享受,未来如果陆委会、立法院要修法,将具有中国国籍、户籍而遭我方取消享有我国退休抚恤,考试院愿意尊重。

 蔡良文认为,虽然目前无法禁止,但已入籍中国的退休公务人员,实在不宜享有我国各项退休抚恤福利,而且已领完一次退休金的人,有关优惠存款利率也应该加以设限。

 蔡良文指出,现行规定并没有禁止双重国籍者不得领取退休俸,因此如果有退休公务员定居在中国,一般都是希望原领月退休俸的当事人,改领一次退休金,至于十八%的优惠存款利率,是每二年与银行定约一次,但由于不易查证,且无法可管,因此只能以“道德劝说”方式为之。

 教育部人事处昨日指出,对于领取“中国身份证”是否违反规定,现行法令目前无明确规范,须由政府统一界定领取中国身份证是否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或涉及犯罪,若确定会丧失国籍,教职员相对也会失去请领月退休金的资格。

 依据现行教职员退休条例规定,若是“死亡”、“褫夺公权”、“触犯外患、内乱罪确定”及“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各级学校教职员将失去请领月退休金的权利;但对于请领中国身份证一事,教育部人事处指出,目前法令并无清楚界定这是否会丧失国籍或论及涉罪,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或是修法明定与退休金请领的关联性,或是厘清请领中国身份证是否会损及我国国籍,退休金请领资格才能相对做出厘清。

 内政部官员则表示,虽然我国国籍法当中,未禁止中华民国国民可以有双重身份,也就是间接承认外国国籍,但由于对岸事务系属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范范畴,因此相关问题应该回归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来处理。

 在退伍军人方面,相关人士指出,这类问题并非不能公开讨论,应该让社会凝聚共识,来决定最后的处理方式。

〔记者黄忠荣╱台北报导〕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昨晚表示,相关单位确实发现已退休的军公教人员在中国定居的事实,却仍领取月退休给与,由于目前欠缺处罚规定,因而也引发外界批评。

 他表示,两岸条例修法已特别针对这部分重新规定,亦即在中国有“长期居住”的事实,或者在中国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护照者,政府将停止其月退的给与,直到其恢复台湾人民身份才能恢复月退给与的权利。

 两岸条例修正草案规定,支领各种月退休给与之退休军公教及公营事业机关人员拟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改领一次退休给与。

 刘德勋强调,前项人员未依规定申请办理改领一次退休给与,而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将停止领受退休给与之权利,并在其台湾地区人民身份恢复后,退休给与权利才能恢复。(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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