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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加计利息达百万以上 将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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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2日讯】(中央社记者吴蕙君台北十二日电) 台湾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今天表示,纳税义务人欠税加上滞纳金、滞报金、短估金以及教育经费或教育捐等,个人在新台币50万元、营利事业在100万元以上,将依法被限制出境。

近日有部分营利事业单位反映,所滞欠税款没有达到 100万元,负责人却被限制出境,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这是因为欠税没有加计其他利息、滞纳金等在内所致 。

依照“限制欠税人及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第 2条第 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已确定的应纳税捐或关 税逾法定缴纳期限尚未缴纳,个人在5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新台币 100万元以上者,由税捐稽征机关或海关 报请财政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这项办法所称的“欠缴税款”,财政部曾经有解释 函指出,包括本税、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 短估金及教育经费或教育捐等项目在内。(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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