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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优酪乳饮用后出现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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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4日讯】一、申诉事由与处理情形:

查本会受消费者张女士申诉,曾于某连锁超市购得某品牌之优酪乳,于该优酪乳之有效期间内,不意竟于饮用后感觉舌头发麻、喉咙不舒服、晕眩,经医师诊断后发现舌头呈深色并有红肿,是经由本会向该品牌之优酪乳生产公司提出申诉,该公司则来函并于本会为双方协调时表示:“该批产品市场销售达数万瓶,绝对新鲜安全,如有瑕疵,绝无可能单一产品发生问题,而该公司截至目前为止并无收到其他消费者的反应,如有症状,可能为消费者自己不慎混食可能引中毒反应之食物所致,与该公司无涉云云,至于如果要求该公司负责医疗费用或其他赔偿,则消费者应证明其舌头发麻、喉咙红肿与该产品之瑕疵有因果关系”。

二、法律问题之探讨:
 
1.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七、八条之规定,从事商品之制造生产、经销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该商品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违反致生消费者损害者,生产制造商与经销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如企业经营者可证明自己对消费者所生之损害并无过失的话,法院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2.本件申诉案件,消费者如能证明喉咙红肿或舌头发麻之症状确于饮用后发生且有病历或诊断证明者,则企业经营者之优酪乳公司及负责销售之连锁超市,即不得将本申诉案件置身于事外,因依前开法律规定,就企业经营者对商品瑕疵于产销过程中有无过失,应由企业经营者负举证责任证明其完全无过失,而非将责任推给消费者,如企业无法证明无过失,自然应负赔偿之责,但纵使可证明自己无过失者亦仅是减少赔偿责任,并非完全不用负责。

3.消费者如遇此等消费纷争,倘于饮料未开封前即发现有异物,应不要开封保全其完好性速请求相关消费团体或卫生单位鉴验以证明商品之瑕疵;如果已开封并在饮用后有不适者,亦应立即就医取得诊断证明,并适时保存见闻饮用及饮用后发生症状之人证、商品之物证等证据,且求助相关消保单位,否则倘消费者不能证明确有损害及商品存有瑕疵,仍不能求偿。

4.附带一提者,是优酪乳公司言及其产品无问题,可能是消费者自己混食其他物品中毒所致云云,然依消保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如果优酪乳与他物混合可能中毒者,企业经营者自应于商品明显处为警告及紧急处理危险方法之标示,如未为之,仍应负赔偿之责。──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作者为中国海峡两岸消费者保护权益协会秘书长
台北市消费者保护权益协会副总干事杨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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