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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党产处理 台湾财政部提10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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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政党不当党产归还政府专案小组”昨日与国民党代表会谈时,提出十项国民党党产归还处理原则,包括已移转、被征收的不动产应加计五%的法定利率返还等,林全说明,专案小组是以“债权债务关系”来订定通案处理原则,国民党也可提出意见。

 专案小组昨日提出的“中国国民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或使用国有不动产之处理原则”如下:

 一、国民党或其附随组织所取得所有权之不动产,其所有权仍登记为该党或其附随组织所有者,协调其归还国戏。

 但设定他项权利者,应于归还国库前涂销登记,办理涂销登记有困难者,协调其按市价补偿国库;有被占用者,除符合国有财产法出租要件者,得按现状归还国库外,应先于归还国库前排除占用,排除有困难者,协调其按市价补偿国库。

 二、国民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之不动产,其所有权已全部移转登记于第三人者,协调其返还处分价款,并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计利息。

 三、国民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之不动产,其所有权已全部或部分被征收者,协调其返还征收补偿费,并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计利息。

 四、国民党或其附随组织取得之不动产已拆除改建或部分移转者,协调其按基地市价补偿国库。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取得之国有不动产,原有支付对价者,得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之百分之五法定利率加计利息于补偿价款或处分价款内扣除。

 六、国民党或其附随组织已依法租用之国有不动产,由管理机关重新协调租赁条件改订租约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七、国民党或其附随组织依约定无偿使用之国有不动产,由管理机关请求该党或其附随组织缴交使用补偿金,并将地上建物拆除或无偿移转所有权为国有;地上建物移转所有权为国有后,使用人符合出租规定者,房地得并同出租。

 八、国民党或其附随组织未取得国有不动产之使用权源者,由各机关请求该党或其附随组织协调依民法不当得利缴交使用补偿金,并将地上建物拆除,或无偿移转所有权为国有,或依规定出租。

 九、第一点及第四点之补偿费、第二点之处分价款及利息、第三点之补偿费及利息应以现金返还或以等值之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抵偿。

 十、第九点之有价证券以双方达成协议当日公开市场收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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