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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银行不得拒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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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中兴╱台北报导〕台湾金管会昨日通令台湾各银行,依照银行法第3条、第4条规定,银行将收受存款之业务项目载明于营业执照上,吸收存款是其业务本质,各银行均不得拒绝收受存款。

媒体披露部分大型公股银行拒收民众大额存款,除了财政部长林全已声明公股银行不得拒绝大额存款外,金管会昨天再通令台湾各金融机构,不得拒绝民众存款。

金管会银行局表示,早在民国74年及76年,前财政部金融局(现改制为金管会银行局 )即已依照银行法、中央银行法等相关法令,发函要求银行应切实依照核定业务范围办理业务,不得拒绝收受存款,昨天只是重申前令。

银行局表示,依银行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银行执照上写明收受存款为业务项目,吸收存款乃是银行业务本质;银行依据银行法规定,在社会中扮演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间之桥梁,而社会大众亦基于对银行之信赖,将其剩余资金存入银行,再透过银行之资金配置,以供工商业发展及国家建设所需。

银行局说,银行为妥善管理其资产负债,得依据其存款在经济循环过程之变动,及其本身未来资金之需求,依中央银行颁定“金融机构利率牌告要点”之规定,针对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等各类存款,依存款金额,例如以百万元之倍数为单位,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以透过利率之订定,控管其存款规模,但绝不能拒绝民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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