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纪法官 反遭法院罚款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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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6日讯】(中国舆论监督网初识法报导) 辽宁省沈阳市一家民营企业因控告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久拖不执行案件,致使该企业长达29个月,未给执行回一分钱!而被莱城区人民法院决定罚款20000元,该案代理人也被莫须有的“罪名”罚款1000元!此事已在当地社会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莱城区法院给代理人的处罚决定书

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于1999年7月与莱芜市宏旭农工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后,甲方按期供货而乙方则违约未能按期给付货款。拖欠货款72.229.74元(含2280多元滞纳金)。为此,甲方于2001年5月28日到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法院亦依法查封了乙方的23万块红砖、38樘防盗门。经法院依法审理,以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1)莱法经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甲方胜诉。乙方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经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莱中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乙方的上诉。至此,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1)莱法经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属生效法律文书。

因乙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甲方于2002年5月20日正式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该法院予以立案,并分配到执行三庭一位姓亓的法官具体负责该案件的执行工作。当时,乙方有一个红砖厂,一个防盗门总汇经销部,生意十分红火。甲方以为该法院很快就能将该案执行完结。于是,就隔三差五地打电话或去人询问执行情况,大多数时候打电话是无人接听电话或接听了也是说办案法官不在。有时专程赶去当面询问时,姓亓的法官及高树鹏庭长总是说: “你们就回去听讯吧”。无奈,甲方只好回沈耐心等候。

不料,一直等到了2003年9─10月份时,也未见到一丁点儿的动静。甲方一位年轻的业务经理在总打亓法官及高树鹏庭长办公室电话或手机时总是故意拒绝接听的情况下,一气之下,给高树鹏庭长的手机发了一条短信息:大意是“办案拖拉,久拖不办,不得好死”。该案代理人也是在气愤至极时,给高树鹏庭长的手机发了一条短信息:大意是“你们拒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399条3款之规定,构成了犯罪”。与此同时,甲方分别向山东省和莱芜市及莱城区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寄出了十几封上访信。后来得知,这些上访信的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莱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但因被执行人是市政协委员身份,对其拘留必须经过市政协同意。经市政协做了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即主动地将三万元钱送到了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因甲方一位年轻的业务经理曾给高树鹏庭长发过带有气话的短信息,又与其当面争吵过。所以,被执行人交来的三万元执行回款,一直扣压在法院,没给甲方。


2004年10月13日,甲方再次来到莱芜市莱城区法院执行三庭想取回这三万元执行回款。再想追问或催促一下执行案件的进程。一直等到11时15分,才看到主管执行工作的李庆斌副院长。李副院长说:“我已与执行局办公室的李伟法官说妥了,你们下午去找她把那三万元执行回款取回去。以后,我们只要执行来了回款就通知你们来取回去或汇到你们的账号上”。下午14时许,甲方去该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室的李伟法官说,你们先出去等一会儿。她即在屋里打电话与那位负责执行该案件的李逢展法官进行沟通后,让甲方进屋后说:”李法官说了执行回款不是三万元而是二万多元,因为要扣除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还剩下几千元了。李法官出差在潍坊市,我拿不出来案子档案,等他们10月15日回来再说。

10月15日上午8时许,甲方在莱芜市莱城区法院执行三庭看见李逢展法官。李法官说:当时执行回款是二万元,扣除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还剩下几千元回款。你们得等高庭长来时再说。紧接着法院上午开全院大会。11时许,李法官说:下午14时30分,你们来吧。跟高庭长谈谈。下午14时20分,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执行三庭看见了高庭长。高庭长让该案代理人出去等候,他单独与甲方法定代表人谈话。高庭长关上门之后,即让李逢展法官做笔录,对甲方法定代表人说:“1、法院一审时查封了的23万块红砖、查封错了。23万块红砖已被卖掉了。2、姓宋的被执行人已经把企业卖掉了。人已不知去向。3、那笔三万元执行回款不是给你们的执行回款,是给别人的。4、你们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吧。”并让甲方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看看,具体办案的李逢展法官上午刚刚说完:“当时执行回款是二万元,扣除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还剩下几千元回款。”,而且,主管执行工作的李庆斌副院长,也于10月13日11时许,说:“我已与执行局办公室的李伟法官说妥了,你们下午去找她把那三万元执行回款取回去。以后,我们只要执行来了回款就通知你们来取回去或汇到你们的账号上”。这乍转眼儿的功夫,高树鹏庭长却给说成了:“那笔三万元执行回款不是给你们的执行回款,是给别人的”??!!还有该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依法查封的23万块红砖,三年多的时间法庭审理或执行期间,乙方对此查封行为,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怎么到了高树鹏庭长的嘴里却给说成了:“1、法院一审时查封了的23万块红砖、查封错了。23万块红砖已被卖掉了?!”这其中的蹊跷,究竟缘于何处呢?!

甲方于气愤之余,只好又走上了上访的道路。几天之内连续到莱芜市及莱城区的人大信访办、政法委、法院监察室、信访办、检察院控申处等有关部门上访,明确指出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同时也指出了本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

接着又给莱芜市委书记李玉妹及市政协寄去了上访信。立即引起了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莱城区法院监察室、信访办的高度重视。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董主任说:“这个案子,我知道,2003年秋天,你们寄给我院及山东省高级法院、人大及莱芜市人大、检察院的上访信,都转到我这儿了。我当时即批示给莱城区法院监察室,并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全力督办。这一阵子,我还以为早就执行完了呢”。言毕,董主任当即拿起电话打给市法院执行局长说:“莱城区法院执行三庭那个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的执行案子,怎么还是没有给执行啊?你马上再督促督促”。然后又说:“我今天下午就把上访信转到莱城区法院监察室,让他们认真处理”。莱城区法院监察室李主任和纪委书记亦十分重视,也表态抓紧时间认真了解此案的执行法官违法违纪行为。

就在莱芜市及区的两级法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督办该案的执行环节时,高树鹏庭长于10月21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对甲方法定代表人张士荣说: “你的代理人呢?他总是上访说我们不履行法定职责,我已与院长说了,准备拘留他15天,罚款1千元”。张士荣听后,为了不吃眼前亏而立即找到同来的代理人,迅速地离开了莱芜市,并在路上将高树鹏庭长准备拘留代理人15天,罚款1千元一事,汇报给了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董主任及莱城区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李庆斌副院长、监察室李主任。三人均说:“不能,那是高树鹏庭长在吓唬你们呢”。不管怎么说,甲方的几个人还是心有胆怯的离开了那个讲不出道理的地方,又赶到济南市给山东省人大主任张高丽和高级法院院长尹盅显,寄去了两封上访信。

10月25日下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董主任给甲方法定代表人张士荣打电话说:“你们的案子已经提级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你们今后可以直接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士荣等人听罢此说,总算出了一口长气:“这会儿案子执行就有希望了”。可是,张士荣等人万万没有曾想的是10月30日收到了莱城区法院的一纸罚款决定书:本院在执行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莱芜市宏旭农工商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以法院消极执行为由,对执行法官进行侮辱、诽谤、威胁、谩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9项之规定,决定对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罚款二万元。限在2004年11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10月31日上午,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又收到莱城区法院的一纸罚款决定书:对该案代理人罚款1千元。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如前。笔者现将该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录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0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从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9项之规定来看,法院罚款主要是针对妨害诉讼或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当事人。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的上访是为了督促该法院尽快依法执行案件而没有任何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至于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说,就更无关系了。

再则,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一业务经理给高树鹏庭长发的短信息,已经时过一年多了。况且,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士荣又于2004年10月21日上午9时左右,特意为此给高树鹏庭长写了一封致歉信,当面交给了高树鹏庭长。难道,莱城区人民法院仅仅因为高树鹏庭长接到了一条带有一句“办案拖拉,久拖不办,不得好死”的内容的手机短信息及案件当事人上访,就做出罚款二万元及罚款一千元的罚款决定书???!!!那么,我们想问一句:高树鹏庭长等执行法官拒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的第三条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故意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等等规定。高树鹏庭长等执行法官明明知道 本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

也明明知道法院的执行案件收费标准是百分之零点五。为什么将近八万元的执行案件收费为一万多元?实际执行费用是怎么支出的?有何证据?!再则,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法院罚款、拘留不服,的人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怎么该法院的罚款决定书上,则是限定在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呢?!

试问,莱城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对已经违反了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的高树鹏庭长等执行法官,予以依法处理??!!

试问,莱城区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对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本案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试问,莱城区人民法院在该执行案件中,究竟是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是维护法律公正?还是维护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肖扬强调:要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他说,当前司法领域的违纪违法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法院一些腐败分子主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各级法院要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以免养痈遗患。法院要有自暴其丑的精神,自我揭短。对于极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虽然是“家丑”,也不能捂着、盖着,文过饰非。实际上,在权力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不断加强的形势下,盖是盖不住的。法院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了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总之,有病就要治,不能讳疾忌医。

人民法院是国家依法解决社会纠纷的审判机构,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社会正义是属于人民的。笔者相信,沈阳亨得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莱芜市宏旭农工商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定会有一个圆满的结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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