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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嘉义分台土地案 台交通部二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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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七日电)台湾交通部要求中广公司归还嘉义分台土地及广播机器设备,并求偿新台币一千多万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决交通部败诉,交通部提出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二审将上诉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政府于民国三十八年播迁来台后,中广成为中华民国向对岸发声的电台,交通部并于民国四十一年编列,补助中广在嘉义民雄购买土地用于播音天线铁塔,由于交通部当年是以补助款名目,拨款给中广买地,但“补助”的定义不明,长久以来,交通部也一直未管。

直到今年总统大选前,交通部和律师研究后,认为中广嘉义民雄分台土地及设备,都是国家出资,政府应拥有产权,于是向台北地院提出“返还信托物”的民事诉讼,追讨土地,并以中广“占用”期间获有相当土地租金利益等理由,一并请求中广应给付不当得利一千零七十六万元。

台北地院今年六月一审判决,根据行政院新闻局分别于民国三十九年、四十六年与中广签订的广播合约,约中注明“政府将对中广补助”,都没有“信托”的字眼,交通部以返还信托物方式兴讼,理由并不充分,且中广当初是以合法购买方式取得土地,交通部诉请返还信托物的主张不能准许,判决中广胜诉。

交通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台高院审理后,仍认为交通部的拨款确实是补助款,双方委任关系是指中广应播放政策所需节目,未包括交通部委任中广购置财产在内;如何使用补助款,与委任事由无关,因此驳回交通部上诉,全案仍可上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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