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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重复投保 不得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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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天针对保险法,做出释字五七六号解释,本于人身无价精神,宣告复保险不理赔的限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今后,被保险人即无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是否有投保其他人身险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得再以“复保险”为由拒绝理赔,此一解释,将加重保险公司核保时的审查责任及风险,预计人身保险保费可能因此上扬。

  过去保险公司承保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前,为避免被保险人恶意藉重复保险,诈骗保险金,均会要求被保险人告知是否有在其他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事后若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复保险情形,在被保险人遭逢事故时,保险公司即依保险法第卅六、卅七条“复保险”不赔的规定,不予理赔。

  此号解释声请人吕万来于八十五年间于中国遭歹徒砍断左手,事前吕某依序向国泰、中央信托等六家保险公司,投保总额七千五百万元的意外险,事后他即向国泰等公司要求理赔,但吕某除了获国泰理赔三百万元外,其余五家公司,均以吕万来为“复保险”为由,拒绝理赔。

  吕某遂告上法院,经多年缠讼,最高法院援引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号判例,认为复保险不理赔的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于八十九年判决吕某败诉,他无法获得中央信托等五家保险公司理赔确定,但吕某不服,遂于九十年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解释文指出,保险法第卅六、卅七条,若重复投保,应将投保总额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契约无效,即不理赔的相关规定,是基于“损害填补”原则,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即避免理赔总金额超过“被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为维护保险市场交易秩序、降低成本、健全保险制度发展,而对复保险的合理限制,并未违宪,即复保险制度并未违宪。

  但大法官会议认为,人身保险,并非产物保险,不是为了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且人身无价,人身保险并没有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问题,自不受复保险之限制。

  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在五七六号解释后,今后复保险即不再适用于人身保险,声请人吕万来可声请再审救济,但于昨日前,已遭法院以“复保险”判决无法获理赔确定者,即为确定,不受此号解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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