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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证期局:上市柜公司负责人股票信托可保留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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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十九日电)台湾金管会银行局最近提出透过修信托业法,让上市、柜公司负责人股票信托后,仍能保有股东会投票权的做法,事实上证期局在上市、柜公司董监事及大股东申报股权转让规定中,已对此有所规范。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指出,上市、柜公司董监事、大股东卖出本身持股必须事前申报;如果将股票交付信托也须申报转让持股给信托机构,此时即须声明是否保留信托股票的‘运用决定权’,如有保留运用决定权即保留股东会的投票权。

证期局表示,依规定,上市、柜公司董监事、大股东持股交付信托,可事先与信托业者订定契约,是否保留运用决定权,如果保留运用决定权,信托机构即须尊重交付信托者的意愿,行使股东会投票权;但如果当事人不保留股票的运用决定权,则由信托机构自行决定该如何行使股东会投票权。

银行局副局长钟慧贞原任证期局副局长,对于相关规定十分了解,证期局认为,银行局此次规划修信托业法,希望能让上市、柜公司负责人股票交付信托后,仍能保留股票运用决定权,享有股东会投票权的动作,应是着眼于具体将规定落实在法律层次,弥补原本仅以行政命令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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