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位北京律师 提供法律援助

关于愿为河南商水暴力越狱案的被告人 提供法律援助的共同声明

徐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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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1日讯】[按]按刑法,越狱罪只判几年徒刑。但是,在中国大陆,由于在押犯失去公民权利,监狱当局为了便于管理,越狱犯往往大量被判处死刑。本人第二次入狱,先在劳改队服刑,后转到江苏省第二监狱(镇江)服刑,从1983年“严打”开始,到1991年我刑满出狱,二监几乎所有越狱犯人都被判处死刑。我亲眼看到的就有五、六个。这些犯人。不管是否越狱成功,被抓回来,先交给武警痛打,有的被打得遍体鳞伤。然后,用各种罪名将他们判处死刑。其中有的见到我,希望我今后出狱,为他们鸣冤。我们希望中国公众和国际社会严肃关注此事,维护那些比一般人,一般犯人更加处于不利地位,因而求告无门的这些人的人权。即使他们有罪,也必须给与公正有效的辩护、公正的审判和公正的判决。

——徐水良 2005-12-30日

我们16位北京律师近日得知:2005年12月23日下午,河南商水暴力越狱案的六位被告人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全部判为死刑,我们深表震惊。

一、综合相关主流网路、媒体的报导,我们了解到以下事实:

报导之一:检方公诉意见称:“2005年6月中旬,在押犯周留冰(又名周留兵)被转到商水县看守所13号监狱后,先后联系同一个监室的在押人员康玉周、白二辉、刘银川、曾四群、杨安民,策划越狱。他们试图通过挖洞等方式越狱,但均告失败。今年8月15日,6人商议后决定再次越狱。当天下午,他们在监狱内天井的东南角悬挂起床单,以掩盖他们在监室内的活动。次日凌晨1时左右,白二辉用自制工具将监室内门打开,周留冰把室内照明灯熄灭,其他人员随即冲进值班室,把看守所的两位民警打伤并捆绑起来。随后,他们找到钥匙打开监区大门和看守所大门逃离。逃跑途中,几人先是将另外一名民警打伤,又挟持了一名民警。出看守所后,6人四散逃窜”。

报导之二:周留冰、康玉周等39名被告人中,除了上述6名暴力越狱逃犯外,还有与6名越狱逃犯分别结伙作案的其他33名被告人,他们分别涉嫌绑架、抢劫、窝藏赃物等犯罪。据悉,这是周口市中级法院成立以来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性质最严重、被告人数最多、犯罪起数最多、庭审时间最长的案件。

报导之三:商水县“8•16”暴动越狱案12月23日下午一审宣判,周留冰、康玉周、白二辉、刘银川、曾四群、杨安民6人被判处死刑。同案受审的另外33人因犯绑架罪、抢劫罪等,有8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报导之四: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明山说,一审终结,实现了依法“从重从快从严”的预期目标。

二、如果上述相关报导属实,我们12位元律师对该案大体形成以下六点认同:1、商水县公安看守所由于设施简陋、管理疏忽,给六被告人创造了一次又一次的可趁之机,如果戒备森严、监管到位,完全可以杜绝所有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之想;2、六被告人逃跑过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手段还是有相当的节制,并非穷凶极恶,十恶不赦;3、暴力越狱罪本身就是性质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对暴力越狱罪没有规定所谓从重、从严原则,强调所谓实现了从重、从严的预期目标是法治的悖论;4、39个被告人如果不是共同犯罪,也不属于同一犯罪集团,这种追求轰动效应的“一锅审”,有背程式正义之嫌;5、对六被告人不分主从、轻重一概处以同一量刑幅度的刑罚显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六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尚存疑问,六个人头全部落地,显然刑罚过于严厉。

三、23日的宣判对六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必定是你们有生以来最悲哀、暗淡的日子,圣诞和新年的喜庆气氛在你们的心中已经荡然无存。鉴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已经庄严入宪,也基于最起码的人道关怀,我们16位律师深刻体认到:生命权是第一人权,鲜活生命的逝去将彻底的无法挽回,因此我们一致共同声明:愿意为六名被告人周留冰、康玉周、白二辉、刘银川、曾四群、杨安民提供二审上诉的法律援助。被告人的家属可以与我们以下16位律师联系。

李方平律师(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360413、
13601162974、电子邮箱:simon2974@sohu.com)
魏汝久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098010)
杨学林律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241513)
李克昌律师(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1317255)
张文凯律师(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01263444)
张立辉律师(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联系电话:13911696311)
李望律师(北京华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01193885)
毕文强律师(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93251709)
杨在明律师(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86009518)
万大强律师(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11066824)
何忠义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11112807)
王金龙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718501028)
江天勇律师(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001010856)
张雷律师(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01100664)
杨涛律师(北京京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391660868)
余得和律师(北京合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011885686)
2005年12月29日

转自《网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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