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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结清年资 特休假续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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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丁匀婷╱台北报导〕近来台湾劳委会收到许多询问劳雇约定结清劳基法旧有年资的电话或信件,经开会研议后,劳委会副主委赖劲麟昨日召开记者会,他表示,在劳退新制7月1日上路前不得结清,结清旧制年资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基法,特别休假年资不需并同结清,仍应继续累计。

随着国人日益重视休假规定,劳委会指出,虽然劳雇双方得协商结清旧制退休年资,但未规定连同特别休假年资一并结清,尤其劳动基准法已明定特休假应按劳工工作年资核计,再加上劳动契约仍继续存在,特休假的年资计法应不受结算退休年资影响。

劳委会表示,结算年资的结算金应视为劳资双方当事人合意提前给付之退休金,劳资双方合意结清旧制年资时,雇主应衡量自有资金,若确实无法依法定标准给付劳工结清的退休金,则不应要求劳工结清年资。

劳委会表示,结清年资标准不得低于劳基法第55条及第84之2条规定的退休金标准,若劳工权益受损,不仅应主动向当地劳工局科检举反映,还可向雇主请求补足差额。欲采结清年资标准低于劳基法第55条及第84之2条规定退休金标准的雇主,将不得自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支应结算金,也不得主张领回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款。

劳委会表示,不论雇主是否有足额提缴劳工退休准备金,只要雇主有意结清全数劳工年资,仍可领回先前缴交给中央信托局的劳工退休准备金,并让全数劳工改适用劳退新制,在结清年资后,劳资双方可重新议定劳动契约。

劳委会认为,雇主给付年资结算金的期限应自退休结算日起30日内给付,除非发生事业经营或财务确有困难,并且报经地方劳工局科核定,雇主才可分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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