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潇雨兰:荆棘桂冠 (36)

第九章 在红色巨轮下
秋潇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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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告无门,伸冤无路

1

1987年10月14日,黄翔被官方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强行逮捕和囚禁以后,他在监狱里面运用法律为武器,进行了合法抗争。1987年12月15日,他在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写了一份很长的“自辩词”,递交和邮寄给有关司法部门,为自己申诉和进行无罪辩护。这只是数次申诉中的一次,12月22日,南明区检察院“提审”黄翔,被我去催案时偶然撞见,他当着检察人员的面把这份材料递给了我,按他们的规定,这样做是不允许的,但当时在场的检察人员是来实习的大学生,都同情黄翔,他们睁只眼闭只眼,我也就将材料带回来了,其中还夹有好几封珍贵的情书。黄翔在辩护词中说:

本人黄翔,因1986年12月受北京大学首届文学节邀请参加文学节期间,与北京几所大学文学社团进行学术交流一事,被公安机关认为触犯刑法第158条,指控本人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
本人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市检察机关已一个多月。现尚未作出罪与非罪、起诉或免诉的决定。
本人认为本人无罪!
因为从法学意义上讲,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有犯罪客体或犯罪对像。如果没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像的“犯罪”,这种犯罪实际上不能依法成立!
……
就我的情况说,假若我的犯罪对像是“大学教学”,那么大学教学所蕴含的社会秩序就是为我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如果我的行为既没有具体影响教学、扰乱课堂、引起停课,从而造成“致使教学无法进行”的严重后果,我怎么会触犯刑法第158条,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呢?!
犯罪对像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犯罪对像即某种犯罪特定的侵害对像。它不仅是该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也是确定犯罪性质的重要依据。对刑法条文中规定了的犯罪对像,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进行扩大的解释!
我被公安机关指控为触犯刑法第158条,认定我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就法律和事实都不能成立!
刑法第158条是:“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
我的行为不适应刑法第158条。我的行为活动不属于犯罪性质和范围。因为构成犯罪这一概念在刑法上(刑法第11条)的解释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不适应这一条文所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我不属于故意犯罪,也不是犯罪!
刑法第12条说: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我也不属于过失犯罪。
我的行为是基于学术活动,目的是出于学术交流。是一个诗人热情的冲动和情感的表现。是以肢体语言表达的现代艺术新的交流方式和行为倾向。……它对国家和社会是否有益、是否造成“损失”和“危害”,不适用于用法律去衡量,而只是对它持什么观点、看法、给予评价……
我既然不属于犯罪问题,也就不能被指控为触犯刑法第158条。我没有构成刑法第158条所明文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
……
我在北京几所大学进行的“文学大爆炸”,只是与大学文学社团交流艺术,朗诵诗歌,在当时的情况下,一无冲突,二无动乱,三没有影响校方或煽动学生闹事,而且都是利用学校课余休息(中午或晚上)时间进行。根本没有导致“使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更谈不上“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怎么能构成触犯刑律第158条“扰乱社会秩序罪”呢?!
……
我在北京大学是受到邀请的。我在北师大,有北师大文学社团与我们共同张贴了文学交流的海报,并且由校方有线广播对我们的活动作了报导,同时与北师文学社团共同召开了文学座谈会。北京人大同学(包括他们学生会的同学)也邀请我去搞讲座。北京工艺美术学院同学准备在该校音乐晚会结束后安排我们上台朗诵诗歌。中央鲁迅文学院的作家与我们一起共同座谈,并留宿(经该院参加座谈会全体作家集体同意),而且主动要求我介绍了我的创作和经历,这些活动有哪些是“犯罪”行为,怎么能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第158条呢?
如果我在北京五所高等院校文学上有影响是个事实。但造成影响并非造成“损失”。这种影响也只是文学艺术的影响,它并非闹学潮,也不是什么变相学潮,法律必须依据事实。
而且一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后果。有的可以用法律去追究,有的不属于法律追究的范围,不应负刑事责任。……我的行为只是旨在学术交流和艺术表现性质的活动,每一个人对这一活动从不同角度可能评价不一,你可以说好,我可以说坏,仅管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谁也不会把它视为“犯罪”,用刑法158条去衡量!执法是否清正、严明、适当、令社会信服,不仅是一个执法的问题,而是对全社会可能造成什么样的法制影响问题!
这里定性必须准确!
这里的准确就是行为的性质是罪还是非罪?!
造成行为的意图、目的、动机和效果是什么?!
法律定性是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分析。在司法过程中,更不能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量刑的准绳就是法律上的条文,既然我被控为触犯刑律第158条因而被逮捕,那么,第158条刑法上的“扰乱社会秩序性质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具体条文,我究竟触犯了其中哪一个具体专案?!法律和事实,是一个钉子一个眼,衡量事实的时候,既不能“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大解释”,也不能用法律条文以外的分析或引伸意义来判断一个人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和构成犯罪!犯了哪一条就是哪一条!犯了哪一项哪一款就是哪一项哪一款!刑法上有明文规定。时至今日,法制日益健全,全社会法律水平普遍提高,不能再有冤案、假案或错案!!!……我没有“致使教学无法进行”,影响教学和引起停课!“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有什么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认定我构成“犯罪”,触犯了刑律第158条呢?!
我在北京五所大学的活动,就诚如目睹我的活动的许多大学老师和学生的看法,它只是一种学术性质!……看问题应该完整和全面,综观全部问题的始末,不应把问题的原因和结果、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人为地割裂开来,孤立地把一种学术活动性质的行为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我是受邀请而去北京的,我参加的是文学节,我的活动的目的也是旨在文学创作领域进行交流,如果离开了我的活动的内容,只就这种内容的外在表达形式孤立地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样看问题的方法是否妥善?是否如长期以来我们所反复批判的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形而上学地看问题?……
现代社会是法治而不再是文化革命时期人治的社会……知识界、学术界、艺术界,人们对我的具有现代倾向的观点,诗歌和行为活动方式不少人持理解和支持的态度。显然我的行为活动人们是作为一种现代文化现象和文化艺术活动去理解的。
现代文化艺术已经开始显出走向街头、走向广场、走向人群的倾向。应该把这种文化倾向同“闹事”、“闹乱子”在性质和形式上区别开来。上海等城市的艺术家们直接走向广场、街头和人群,以人体组成造型、在热情的人群中直接宣讲自己的作品和主张等事例已经见报。能不能把这种直接在人群、广场、街头上朗诵、表演、造型等新的艺术表达形式孤立地看成“扰乱社会秩序”呢?!为什么不能把它看成改革、开放、搞活现代艺术表达形式的一种大胆的尝试呢?!
我是应邀去北京的。
我在北京几所大学的活动纯属学术活动性质。把一种学术性行为、一种文化交流活动视为犯罪是否区别罪与非罪、依法办事?全社会都看得一清二楚。我的行为本身是否触犯了刑法第158条,我是否因此就成了刑事犯罪分子,全社会都看得一清二楚。我是否真正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这必须实事求是,让我个人心服口服,让学术界、知识界、文化界、新闻界及全社会对法制信服!
……
共产党的十三大召开后,台湾环球新闻社副总编辑兼采访组主任皮介行曾提到,“台湾知识份子对‘文革’迫害知识份子感到十分害怕,大陆现在是不是在制度上、措施上重视和保护知识份子了?”我们国家对内对外包括对港、澳、台北表明:深信对知识份子的迫害在中国不会重新发生,国家保护知识份子的权利,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份子的才能。那么,有谁想到或者引起关注:我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几乎在全国的任何一家报刊都不能发表我的作品吗?!有谁会想到或者引起关注:我仅仅是一种学术性行为竟被逮捕,被认定为触犯刑律第158条的刑事犯罪分子,这样的事在普及法律、依法办事的今天还应该发生吗?!
我个人认为,我们这个民族有太多的劣根性。我们的民族性格太中庸保守、四平八稳,太缺乏生命的冲动和激情。如果把一个诗人的性格、气质、才华的某种表现形式等同于“犯罪”,把一种诗的激情、冲动视为“闹乱子”、“闹事”,并且面向全社会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审判,这却是我们民族深刻的悲剧!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我没有犯罪。我既没有构成犯罪行为的故意性,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过失性,更没有具备触犯刑法第158条扰乱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
我没有具备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像。如果没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像,这种犯罪实际上不能依法成立!

黄翔递给司法部门的“自辩词”和申诉材料如石沈大海,连一丝波纹也没有起。然而,强权者把一个他们恨之入骨的人投入监狱,本质上并不是因为他是否真的违法,是否真的犯罪,而是因为他叫黄翔,是使他们头痛不堪、极不驯服和安分“害群之马”。一个善良无辜的公民,一个无权无势的诗人,他的对手是怀着如此仇恨心理的强权者和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他能有什么办法?!你有天大的理由向谁说去?!你有天大的冤屈向谁告去?!认为你犯法你就是犯法!关你就是关你!可怜一个无辜病弱的文人就这样和死刑犯、重刑犯一起关在暗无天日的大牢里,忍受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摧残!真是伸冤无路呵——

我带出来的这份材料后面附着一小张剪报,标题是《迎面而来的民主之风——来自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的观察报告之一》,黄翔在剪报空白处批着几句悲愤的话:

刘再复在政协发言要“敢于发表意见,敢于讲真话”,要“具有高度民主责任感和高度社会责任感”。而黄翔却在贵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108号监坐牢!

这真是莫大的讽刺!悲惨的事实摆在眼前,一位真正敢于发表意见,敢于讲真话,真正具有高度民主责任感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知识份子,他的言行的结果却等同于令老百姓谈虎色变的政治犯,等同于被社会抛弃的可怜的囚犯。然而,如果人们擦亮心灵的眼睛认真看一看,认真想一想,这些被迫害和被蹂躏的人,为一个社会的政治思想和文化进步作出了多么大的贡献啊……
可是,他们付出的牺牲是何等惨烈!他们付出的代价又是何等高昂!许多人生命中最美好的年华是在监狱里度过……
黄翔是这些受难者中极为典型的一个。作为一个人权斗士,他得忍受一次又一次被非法监禁的痛苦;作为一个作家,他得忍受作品长期被封杀被埋没的痛苦,后一种痛苦对他的折磨更大,更深。为民主和人权而呐喊而抗争是生命自由的需要,也是对荒谬时代和社会的本质拒绝认同!可他天生是一个纯粹的、本真的作家和诗人,他希望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华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能为社会所接受,为人类所理解和喜爱,可是,它们在这片国土上却被强权和专制所活埋,令世界看不到它们的光芒和价值。你想,对于一个作家来说,这种痛苦有多深?!政治压迫、文学压迫导致经济赤贫!有时,我真不知道黄翔载着心灵的重负,在各种各样的压迫和折磨中是怎么活过来的,连我这个年轻的追随者都常常感觉窒息。
这几乎是终生绝路啊——

2

让我还是把思绪拉回1988年吧。
强权者把我的亲人无端关在狱中已经很长时间了,迟迟没有结论,有病也得不到医治。并且他不敢告诉我怕我焦虑,托人带出来寄给弟弟黄杰的信中说他被同牢的死刑犯打伤,官方不管不问。我的抗议毫无用处。他和我们分别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就医也遭到拒绝。南明区检察院对这个十分棘手的政治案毫无办法,一次又一次延期以后仍没有结果,最后又把这个由市检察院踢给他们的皮球重新踢回去。可怜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就这样被执法者当成皮球任意踢来踢去,超期关押,不知何日才是尽头。
我们忍无可忍,眼睁睁看到亲人被蹂躏被摧残而毫无办法。尽管我们知道希望很渺茫,仍然努力想把他从那个险恶的环境里救出来,哪怕能取保候审也行。我们真担心官方有意怂恿死刑犯挑衅,借死刑犯之手消灭令他们仇恨的文人。在当地我们已经穷尽办法了,于是,我们决定去上访。继十三大之后,中国政府每年例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又在北京召开了,报纸上大肆宣讲要加快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实行党政分开,权与法之间界线分明,人大和国家纪检机关对司法、检察部门行使真正的监督职能。既然官方如此鼓吹,那我们就将黄翔这个冤案提出来,上书全国人大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将你们一军,看你们究竟是真法制还是假法制。在国内要进行合法抗争,这已是最后的办法了。1988年4月2日,准备为兄长担任辩护人的黄杰代表被无辜长期关押的黄翔的家属和亲属,写了一份有理有据、措词尖锐、一针见血的“控告书”,带着它,和专程从水城赶来的吕晋德一道去了北京。黄杰在“控告书”中写道:“黄翔无罪!将其长期关押实属无法无天!这是当今社会主义中国新的文字狱!”“住贵阳市环南巷1号的公民黄翔,于1987年10月14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以贵阳市公安局名义执行,羁押于贵阳市看守所,已五个月零十八天,至今不诉不判也不放,为此,人犯家属、亲属特向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提出最强烈的控告:(1)公安、检察机关指控黄翔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本不能成立……(2)侦查、检察活动严重违法……(3)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经严重违法,人犯羁押已经严重超期……人犯超期羁押,实际上是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加上在监内又被打成重伤,而检察院不问不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限期内不能办结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黄翔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且身患肺结核、肾结核等疾病。然而对这一正当合法的要求,市检察院竟公然拒绝!综观黄翔这整个案件,不难看出,这是公安、检察机关把‘文化大革命’中的文化专制主义的文字狱拿到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重演!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反动!是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这一基本国策的反动!……鉴于此,我们最强烈呼吁: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出发,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再受到粗暴践踏的原则出发……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责成地方司法机关公正地、妥善地解决黄翔这一案件!黄翔无罪!必须立即释放黄翔!……”黄杰在北京先找到全国人大信访办公室,把“控告书”递给他们看了以后,工作人员表示很重视,建议他去找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是4月8日黄杰和吕晋德又找到高检。据他们回来告诉我,当时高检信访办公室的视窗人很多,前面的人都是把材料递进去,被里面的工作人员看了批上几个字很快又递了出来就接待完毕。轮到黄杰把上访材料递进去,里面的工作人员看得非常仔细和认真,看完以后叫黄杰进办公室去,对外宣布当天的信访结束。黄杰进去以后,工作人员和他谈了很久的话,详细询问了黄翔一案的情况,对控告书提出的问题表示非常重视,当即写了一封信,盖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章,叫黄杰带上这封信马上回贵阳交给市检察院。信是写给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意思是让这边在暂不能结案的情况下,准予黄翔取保候审。黄杰揣着这封宝贝信,和吕晋德一道很快又回来了。当黄杰激动地把情况告诉我并取出信封给我看时,我也激动了,似乎凭着这个“尚方宝剑”就可以救出我们的亲人似的。但我马上冷静下来问黄杰,把黄翔其人的背景告诉高检信访办的人没有?他说没有,谈话时只是就事论事,就法论法。我说坏了,你白跑了一趟,如果他们上下一联系,知道黄翔是谁,你这封信根本不管用,你应该把黄翔的真实情况告诉他们,看他们对这种冤案究竟如何处理。黄杰不服气,和我争论了半天,最后我只好说,走着瞧吧,看把这封信给市检以后是个什么结果,但愿是个好结果,不是我担心的这样。第二天我和黄杰一道把这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信交给了贵阳市检察院负责黄翔一案的钱处长,他看了以后对我们说这件事他们开会研究一下,约我们几天后再来听结果。听他的口气,好象黄翔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较大,我们心里都比较高兴。这几天的时间特别难熬,我怀着一种又忧又喜的心情期待着。去市检听结果的头一天,我把书房收拾得干干净净,布置得漂漂亮亮,象迎接久别的新郎似的,仿佛我身陷囹圄的丈夫明天就能回到家中。第二天,我怀着既兴奋又不安的心情去市检,半路上遇到久未见面在市检工作的一位老熟人,我把情况告诉了他,他叫我不要太天真,说黄翔绝对出不来,市检作不了主,是上面叫抓的,抓人之前在市检召开扩大会议,市检的人不同意下逮捕令,说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这位老熟人嘱咐我千万不能对人说是他告诉我这一内情。听了他的话,我心里刹时冰凉,仅存的一丝希望跑得无影无踪。果然,我到了市检,钱处长给我的答复是:通不过,不能让黄翔取保!
我们的上访和控告,就这样以失败告终。
铁的事实告诉我们,在这片国土上,到哪儿去告也无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大门朝你敞开!而“民主”和“法制”的大门紧紧关闭,对于象黄翔这样的人来说,只不过是两个虚假的名词。

— 待续

Cozy House Publisher 2003
www.cozygraphics.com
ISBN 1-93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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