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一份反民主、反法治的纳粹主义反人类判决书

——评盗窃公权势力再次迫害许万平先生的刑事判决书

陈树庆

人气 1

【大纪元1月22日讯】在2006年1月20日《民主论坛》上,终于看到了盗窃公权势力操纵重庆地方“公、检、法”炮制出的迫害许万平先生的〔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通观该《刑事判决书》,连篇累牍地叙述许万平先生批评与指责当政的中国共产党之文章、积极参与中国民主党的筹组活动等,用以指控许先生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简直荒唐之极!赤裸裸地暴露了该《刑事判决书》反民主、反法治的反动本质,堪与历史上纳粹迫害犹太人的反人类判决书相比臭!

一、该《刑事判决书》的反民主性

我们国家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没有被明码标价为“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国”或“共产党领导下的官僚特权国”。那么,国家的真正主人就应该是人民(全体公民),人民通过表决或选举的程序制定法律和设立政府,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了确保共和国不被掌握公权者颠覆成它们凌驾于其他公民和法律之上作威作福的假共和国, 宪法必须确认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包括选举、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控告违法当权者、及反抗压迫的其他权利和手段用,以制衡掌权者(官员或执政党)。许万平先生先生为了实现共和国“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和依法治国”能够名副其实,仅仅因为行使了宪法所确认的言论和结社权利,腐败特权分子们就莫名其妙地害怕得要死,为了恐吓正在觉醒的人民,匆匆向许万平先生下了黑手!

我之所以说该《刑事判决书》反民主,是因为任何一个神智正常之人,都能从该《刑事判决书》中分辨出:到底是许万平要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国”或“共产党领导下的官僚特权国”呢?还是该《刑事判决书》本身欲将“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国”或“共产党领导下的官僚特权国”来颠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该《刑事判决书》的反法治性

该《刑事判决书》为了说明迫害民主党人“有理有据”,援引了《中华人民公和国公安部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的说明》,该说明认定:“中国民主党”于 1998年6月成立,在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该组织敌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公安部认定“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
该《公安部说明》我今天是第一次看到,相信许万平先生也必定是在遭到羁押与陷害后才第一次听说!我们中国民主党人“和平、理性、公开、合法”地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监督和批评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及政府官员的错误行为、指责甚至控诉某些当权者危害国家侵犯民权的不法行为,要找到我们并不存在任何困难,为何该《公安部说明》不敢也没有预先送达我们或向社会公告昭示?而是藏在阴暗角落在迫害民主党人时搞突然袭击与暗箭伤人?这显然是与堂堂正正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中国民主党由于目前尚未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以还没有确立统一的《党章》,但从各地先后拟订的《草案》看,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以《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1999年,浙江第三次修改稿)》为例,其归纳的四条总纲是:“在政治方面(第一条),中国民主党以民主为信念,讨还和捍卫人民与生俱来的各项人身、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争取民意之支持,以期刷新与改进各种制度与机构,希望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文明的、主权真正属于人民的法治国家;在经济方面(第二条),中国民主党以公共福利为规范,研究、制订和推动实施基于个人创意、公平竞争与企业自由的综合经济计划,以期建立”民享“的福利国家;在外交上(第三条),中国民主党主张以国家利益为重,立足于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独立自主地处理与调整政党外交关系;在组织原则上(第四条),中国民主党处理党内事务的一切权力,均由下而上来自于每个党员结社权利的自觉授让,各级党组织的权力不得侵犯依党章规定之党员基本权利,亦不得侵犯依国法规定之公民基本权利。”是根本无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得上号的。

作为一个中国民主党人的我,始终认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只是两种各有侧重的社会经济制度,前者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主导,试图通过配给制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与平等性,后者以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为主导,把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构建社会的基石。我们坚信:惟有实现民主法治,才能有效发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优越性,才能切实保障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如果广大民众受少数掌握公共权力者愚弄和压迫的封建主义(包括一党专制)权力大于法律,其结果,只是自我标榜的假社会主义践踏人权、践踏公平、践踏正义而已,只是假市场经济之名实行官僚资本主义的垄断与腐败而已。从现有的中国民主党文件和中国民主党人的文章中,我从未看到过中国民主党及其成员“敌视”和“颠覆”社会主义,也未看到过中国民主党及其成员要“敌视”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我只是看到我的同伴们包括许万平先生一直来在坚决地反对“对人民民主实行专政”!《中华人民公和国公安部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的说明》颠倒是非、滥用法律,到底意欲何为?到底是哪位权奸佞贼竟然在当今全社会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之时还在暗盗公器“贼喊捉贼”地进行损人利己?!

三、该《刑事判决书》的纳粹主义反人类性

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或其它欧洲国家遭受纳粹蹂躏时期,纳粹德国的法官们也丧失了他们本来应有的法律品格。当纳粹集团要迫害和清除犹太人时,就说犹太人是“劣等人种”,法院的法官们为了迎合纳粹集团的暴行,就像杂技演员玩弄道具一样玩弄法律与概念,以“合法判决”的形式协助纳粹党卫军将一批又一批犹太人送入了“死亡集中营”。纳粹及其爪牙们反人类的逻辑是:“犹太人是劣等人种”,“劣等人种就应该清除”,所以“你是犹太人,你就应该进死亡集中营”,“其他犹太人都已经进死亡集中营了,你是犹太人,所以你怎能不进去?”

再看盗窃公权势力这次迫害许万平先生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三)之证据33的“刑事判决书四份:
(1)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7日认定刘贤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认定王文江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2日认定秦永敏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认定胡明军、王森均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胡明军有期徒刑11年,王森有期徒刑十年”。

就是说“民主党是’敌对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罪”,“你是民主党人,所以你就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刘贤斌、王文江、秦永敏、胡明军、王森等民主党人都判重刑了,所以许万平你这个民主党人也应该判重刑进监狱”,没想到历史重演是如此地惊人相似!既然马克思主义可以从德国引进到中国,莫非纳粹反人类的罪恶及其逻辑也可在中国翻版不成?

宽容的空间正在被当权者们的暴戾与贪得无厌没有限度地压缩,谅解的机遇在一次又一次地丧失。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电影里的一句名言“消灭法西斯,自由属于人民!”,想起了以色列至今还在对纳粹分子一查到底,穷追不舍……会不会也在中国大陆翻版?

因为对“反人类罪”的追究不可豁免并不受时效限制!

2006年1月22日于中国杭州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陈树庆:略论违宪审查制度
陈树庆:中国民主党人王荣清再次被中共拘留
齐志勇:何为“颠覆国家罪”
唐子:2006年,公民退党的人民革命胜利年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