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认为民主里面已经包含了宪政的内容。比如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实行法治等,因此不需要再提宪政了。对于这种观点,我也不敢苟同。我们承认民主和宪政在上述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并认为民主与宪政之间存在一些交叉点,但是民主不能涵盖和替代宪政。因为如前所述:民主与宪政在政治权力体系中所负责的领域是不同的,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即权力来源于哪里?权力应该属于谁?这些问题应由民主来解决。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即怎样限制权力?怎样约束权力?怎样保持权力的平衡?这些问题应由宪政来解决。所以有人说:宪政的核心就是“限政”。
民主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公民参与政治的程式;宪政强调的是对政府和政治权力的限制与防范。显然,民主并不能解决宪政要解决的问题;宪政也不能解决民主所要解决的问题。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只能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彼此不可替代,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离开民主谈宪政,就会越谈离本义越远,从而使得宪政失去应有的意义;离开宪政谈民主,也会使民主走偏,甚至于为某些蛊惑人心的政客所利用,演变为血腥的暴政。宪政主要涉及两种关系:一、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内部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及其运用。宪政要求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在被统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有效运作之间谋求一种大体上的平衡。
民主理论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道德观念之上:人类因其是人(而不是物)理应受到尊重,成年人必须享有更大程度的自治和参与。然而,在现代日趋复杂化的国家事务中,完全的自治和直接参政是难以做到的,也是不必要的;人民可以通过把他们的权力授予(委托给)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参政。于是,选举成为民主的核心,定期的、普通的、自由的、公正的选举,以及为了实现这种选举所必须的政治交往、结社和表达自由成为民主的前提条件。选举是任何法律和公共政策取得合法性的道德约束力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法律和公共政策唯有取得人民的同意,才能获得合法性。
宪政也关心人类的尊严,并承认民主的政治程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人类尊严。然而,它对民主理论的某些假定持有一种警惕的态度。首先宪政主义认为人性是不完美的,人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因此不要盲目地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们受制于有约束力的宪法和公民的宪法权力,以降低政治风险。杰弗逊说得好:“别再说什么信赖任何人,还是用宪法的主张把他束住吧”。其次,政治游戏规则和政治文化并不能保证少数种族、民族、宗教团体和政治上处于劣势的人们的公民权利。不受限制的人民政府亦有可能出现很大的暴力倾向,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事例。再次,民主理论过于推崇选举程式和决策程式,可能变成“程式拜物教”。宪政主义虽然承认民主程序,但拒绝程式至上。他们指出,就个人权利而言,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决策者是不是民主产生的,决策是不是遵循了正当的程式,而且取决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实际内容。
一个法律,即使它是民选的立法者按照法定的程式通过的,但如果侵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也是违反宪政制度的,因而是没有合法性的。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是一整套对政治行为与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人的权利与自由。世界立宪史向人们证明,立宪政体就是控权政体、自由的政体;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和约束的法律。中国今天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限政府,党权无限,绝对权力,政治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可以为所欲为,因而导致权力腐败现象迅速蔓延,难以扼止。医治这一顽症的根本办法就是通过大力推进政治改革,逐步实行宪政民主,真正建立起权力制约机制,使人民实实在在的享有国家主权。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民主的发展水平尚属初步,公民的民主权利实现程度还很低,就连最基层的行政首长(乡长、镇长、街道办主任)都还不是民主选举出来的。法治的实际进展也并不顺利,各种法律虽然立了不少,但是由于政治腐败和司法腐败的盛行,司法者的人治习惯根深蒂固,使法律在施行中大打折扣;人治的状况相当普遍;法律的制订大多是针对老百姓的,即“以法治民”,真正能够制约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法律还显得很不够。与宪政的距离就更远了。虽早有成文宪法,但由于党在宪法之上,执政党的权力高于一切,不受任何制约;致使宪法根本就不具有最高权威,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往往不能兑现,加之司法不能独立和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政治权力完全可以随心所欲、横行无忌。这也正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我们从公开披露的官员腐败案件中,足以看到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肆虐到何种程度。由此,我们更可以看到今日中国何等需要民主、法治和宪政。
人类社会发展到二十世纪末叶,政治民主化已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的主流。我国不可能置身世外,终将会融入这一潮流之中,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体制等诸方面的原因,我国走向民主的道路必然会有自己的特点,会有一定的“路径依赖”。这里所说的“路径依赖”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离不开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并且要在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通俗地说,就是中国一定会达到宪政民主的目标,但是实现宪政民主的道路会与其他国家不同,这条道路会有自己的特点。不注意研究这一特点,一味地生搬硬套别国的做法,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别国的成功经验是基于它自已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和它们的情况有很多的不同,简单地拿来是不行的。中国近百年来民主化进程之所以成效不彰,即与此不无关系。因此,既要充分注意虚心学习别国民主化方面的好的东西,也要充分注意研究本国民主化道路的特点,应该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设和创新。
我国有不少方面是世界上少有或特有的。譬如我国有绵延五千年并且不曾中断的文明史;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至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大一统的皇权主义和专制主义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文化就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隋唐以后通过科举制又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民间;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纲常伦理对国人的影响至为深远,直到今天,儒家的一整套明君贤君圣君和清官忠臣贤相的传统在市民百姓中仍然广有市场;人们对于国家所持的观念更多的还是一种臣民的观念,而非现代的公民意识;我国有近13亿人口,而其中70%生活在广大、分散的农村,传统势力在农村的影响仍然异常深厚,农民、农村、农业“三农”问题在我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虽然号称“地大物博”,但是人均占有的资源却很稀少,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国家;......。我们把所有这些图像组合起来,就能够获得对中国的比较完整和比较接近实际的认识。因此,我们不能指望中国会象一个只有几百万人口的国家那样一夜之间就发生根本的变化;也不能一厢情愿地企求“毕其功于一役”。历史已经证明:乌托邦式的空想和试验对于中国是极其有害的。
宪政民主概念本身无所谓西方的、东方的、外国的、中国的,经过几千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宪政民主已经有了较为成形的意义和理论。它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是构建人类生活家园的基石。但是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实现宪政民主的道路会有各自的特点,因为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是多元化的,是极其丰富多彩的。因此,我们须注意的是:一方面,要防止有些人用“中国特色”来任意曲解宪政民主;另一方面,在中国建设宪政民主的宏伟大厦,又要充分关照到本国的实际,探索符合本国实际的民主化道路。这就是“实事求是”。(待续)(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