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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劳换雇主期间 不算在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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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廖千莹/台北报导〕外劳若与雇主发生不可归责外劳的劳资争议,等待转换雇主的这段期间,就业服务法规定应与外劳在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委会拟发布解释令,让外劳转换雇主的等待期,可不计入在台工作期间。这项解释令将于10月20日起生效。

目前劳委会规定,外劳在台工作许可期间最长二年,期满之后,雇主可以申请展延一次,展延期间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连同展延期间,外劳可在台工作三年,累计在台工作期间不得超过六年。

不过,根据就业服务法第53条第5项规定,外劳若经许可转换雇主、或转换工作,这段等待期,需和其在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过去就曾有外劳转换雇主,等待期长达半年,找到新雇主之后,实际在台工作的时间还得扣除这段等待期,可赚取报酬时间相对缩短。

劳委会拟发布新解释令,未来外劳若和雇主发生不可归责外劳的劳资争议,外劳转换雇主的等待期,将不计入外劳在台工作期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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