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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会:六金融业借贷契约违法 罚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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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幸福人寿、中国人寿、兴农人寿、大都会国际人寿、国泰世华银行及新竹国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借贷契约不当约定加速条款,也就是借贷人如未依约付息等情况时,未在合理期间通知借款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共处新台币720万元。

公平会发言人周雅淑表示,公平会今年2月起主动调查110家金融业者有关借贷契约内容妥适性,已调查45家,发现6家有不当约定加速条款或要求遵守不确定概括条款,分别处幸福人寿130万元、中国人寿100 万元、兴农人寿130万元、大都会人寿100万元、国泰世华银行150万元及新竹商银110万元。

公平会表示,金融业者在借款人发生债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债务期限到期等确保债权的必要者,宜事先与借款人议定债信不足事由。如有任何一宗债务不依约付息时,担保物被查封或担保物灭失、价值减少或不敷担保债权等情况,金融业应事先以合理期间通知或催告立约人。

公平会指出,金融业者如确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个别议定加列其他事由,宜在契约中以粗字体或不同颜色醒目方式记载,同时明示发生加速期限到期(经通知或无须通知)效果。

不过,经公平会调查,这6家金融机构在订定借款契约时却约定为不需事先通知或催告。也有业者订定如保险公会、银行公会订定的规章履行债务,视为约定书一部分,属不确定概括条款,使借款人负担不明确的义务。周雅淑认为,消费性贷款订约应具备具体、特定及明确的特质。

公平会今年3月已针对远雄人寿在授信约定书约定不当行使加速债务到期条款,剥夺借款人事前补救机会,处50万元罚锾。

公平会副主委余朝权表示,这是属于消费者重大权益的民生议题,如再犯,未来不排除以1千万罚锾。

另外,公平会仍持续调查65家金融业者是否涉及不当约定加速条款,余朝权表示,希望在明年底前调查结果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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