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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业者不得拒绝消费者七天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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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赵宏进台中县二十二日电)台中县消保官近日接获多起类似购买美容用品申诉案件,消保官谢学森今天呼吁消费者消费时要三思而行外,依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有七天犹豫期,业者不能拒绝。

一名林姓大学生向县政府消保官谢学森申诉指出,日前在丰原市区逛街时,突然有一名女子靠近称赞她头发保养的很好,两人因而聊了开来。

随后,对方表示是到丰原来治疗脸斑,因申诉人本身也有脸斑的困扰,对方遂表示愿意带她到诊疗的地方看看。

林姓大学生说,对方带她到某处所后,发现该处人声鼎沸,服务人员看到她后展开热情的招呼,又是递茶水,又是问要不要用餐,其中一名又高又漂亮的“老师”则告诉她脸斑要趁现在治疗,等年纪大了就不容易治疗。

林女表示,因对方态度亲切,就像邻家大姊姊一般,经不住对方游说,她就像鬼迷心窍一般,买了近七千元的美容水、乳液、卸妆液等。

回家后发现买的美容用品都只有隐形眼镜盒般大小,而且也都没有任何标示文字,根本没有七千元的价值,有受骗的感觉,不知道能不能退货,也担心会有其他女孩受骗。

消保官谢学森说,类似申诉案件近日相当多,由于业者是在其他场所从事销售行为,而发生的买卖行为,应属访问买卖行为,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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