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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医院法院检察机关负死亡通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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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八日电)台湾内政部部务会报今天通过“死亡资料通报办法”草案,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登记案件六十日后,若发现检察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未依规定通报,将遭惩处失职公务人员或对医院处以新台币两千元以下罚锾。

内政部政务次长颜万进表示,过去有一些荒谬现象,例如有人死亡很久,户籍资料却登记未死亡;或者没有死亡,却被登记为死亡。因此,除现行户籍法规定的死亡当事人的义务人外,“死亡资料通报办法”特地赋予相关机构死亡通报义务,户籍管理将更为完整。

户政司表示,户籍法规定死亡当事人的义务人,应于三十日内申请登记,逾期未办理者,处三百元以下罚锾;经催告而仍不为申请者,处六百元以下罚锾。

另据户籍法第十九条规定,内政部订定“死亡资料通报办法”,规范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法院应于作成死亡资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报;医疗机构应于作成死亡资料七日内,以网路传输方式通报。

户政事务所办理死亡登记案件六十日后,如果查有应通报机关未将死亡资料依规定通报,将依户籍法第五十五条之一规定惩处失职公务人员,或对医院处以两千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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