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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报税时不需检附扣缴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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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四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纳税义务人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检附扣缴凭单规定,只需检附自缴税款缴款书与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或单据。全案交付立法院院会二读前,可不经朝野协商。

初审通过重要条文包括增订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时,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分摊。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的营利事业,因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除依规定扣缴税款外,不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

在告发与检举奖金部分,修正条文采分离课税原则,除依规定扣缴税款外,不并计综合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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