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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取消全民健保费列举扣除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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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除维持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人身、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费每人每年上限新台币两万四千元,也明文规定全民健康保险保费增列为列举扣除额,不受两万四千元限制,无金额上限。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费鸿泰(台北市)表示,现行条文并未明文规定全民健保费可列为列举扣除额,财政部的解释函则将全民健保费纳入两万四千元的列举扣除额范围内。

他说,全民健保费性质特殊,缴纳金额与风险脱勾,与薪资成正比,“比税还像税”,属强制性费用,他支持健保制度永续经营,但有必要在税收上给予回馈。

财政部次长林增吉表示,完成修法后,国库将短收四十五亿元税收,影响户数约一百六十万户,但新法实施后,短收税收及影响户数都有可能再增加。

不过,台湾团结联盟籍立法委员罗志明(高雄市)说,财政部的算法是将劳保与军公教保险保费列举扣除额全列入计算,若只以新增全民健保保费列为列举扣除额来说,国库仅短收约十五亿元。

此外,财委会也通过提案,“财政部照顾金融业,营业税自百分之五调降为百分之二,长年帮助金融业打(销)呆(帐),已将平均逾放(比)降到百分之三以下,累计对金融业租税减免两千七百亿元以上;为考量租税公平原则,财政部应提出营业税调回方案恢复到百分之五,以维社会公平正义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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