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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 选定合意审判法官制再延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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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第十条条文修正案,为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意即将于今年九月五日届满的选定合意法官审判制度,再延长两年,以保障民众权益。

一九九八年七月间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决定,建请司法院着手研究容许民事事件两造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官审理诉讼事件的可行性结论。

四年后,立法院三读通过“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明定实行期限一年。二零零四年,经立院决议,再延长至今年九月五日。

为使民事诉讼当事人得继续采用此制,立院三读通过第十条修法,施行期间至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适用本条例事件,于前项施行期间届满后尚未终结前,条例规定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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