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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开铡 中信金中信银部分业务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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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卢丽玉/台北报导〕兆丰金经营权争衍生中信金操作海外资金建立兆丰金股权之争议,金管会昨日对中信金开铡!虽然中信金运用海外资金并无违反金控法规定,不过在交易目的、风控管理及法律遵守方面有重大缺失,金管会决议中信金在做到金管会相关要求前,将限制中信金及中信银相关业务,并暂缓受理中信银申请海外分支机构,就连中信金申请转投资案也将予以暂缓。

中信银香港分行于2005年10月至12月向外国券商购买3.9亿美元30年期结构债券,此结构债券连结标的为一篮子股票,不过执行过程中投资比重大量集中兆丰金控约3.9%股权,加上中信金已持股兆丰金约5%的股权,合计约9%,以总金额约200亿元之单一股份波动,风险过于集中。

虽然结构债券连结股票不代表拥有股份,但似乎有规避银行法第74条之一规定银行对单一上市股票投资不可超过5%,也未见任何董事、风险管理及遵守人员提出疑问。而购买结构债券的资金来源是该行在2005年2月经金管会核准于香港分行所发行的5亿美元次顺位债券,而这部分资金运用与原先所报募资运用为办理授信业务之运用计划不相符合。

不仅如此,整件交易虽然帐列香港分行,但整件交易是由台北总行在台北以电话确认及交易磋商,金管会认为整件交易有“在台北执行列帐香港分行”之效果,涉及违反法规问题。

另外,债券连结标的虽然为一篮子股票,但选股过程中,是由中信金总行指示办理,整件交易目的系为中信金为建立兆丰金股票部位,以利后续中信金买进,金管会也认为中信银将海外分行当作总行实现特定目的之分支机构,忽略分行设立之营运目的、风险规避,并未落实总行对海外分行之监督、指导等各种基本责任。

金管会认为中信银总行对海外分支机构管理,如何划分权责及风险承受能力,如何经由repotering system到总行做总体风险控管,金管会决议在该行提出具体改善计划之前,将暂缓受理其海外分支机构之申请。

在资金运用方面,原核准募集资金运用与实际运用不符,此案件将列为该行未来申请募集资金案件退件或重要的准驳依据。中信金为投资并购兆丰金,为此案所衍生相关法律遵循、风险控管等缺失,在没有建立具体相关机制前,该公司申请转投资案将予以暂缓。

因此一事件,金管会决议未来将通案要求银行总行对海外分支机构之管理,应权责明确,确保交易符合当地和我国法规规定及风险承受能力。未来各海外分支机构与国内股市、企业授信、投资有关者,应该建立申报机制,由总行做总体风险控管,并做好“认识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之查核。未来金融机构申请募集资金案件,函中申请资金使用必须实际运用相符,如有不符,将列为下次募资案件之退件或审核准驳之重要依据。

持兆丰金股票 中信否认不法

〔记者高照芬/台北报导〕中信金昨日否认利用假外资持有兆丰金股票,同时中信金也认为,金管会认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有缺失,是认知不同的问题。中信金昨日以不到300字,短短两项声明回答金管会的惩处。

中信金表示,金管会昨日针对中国信托香港分行从事海外债券交易情事,限制其香港分行及中信金控相关业务,事实上该公司海外债券的细节已向金管会充分报告,并无违反金控法第16条规定,利用假外资持有兆丰金股票的情事。另外,金管会认定中信银内部管理机制诸多缺失,与该行认知有所差异,中信银将与主管机关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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