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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营事业 研议公有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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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台湾经续会财金组昨天召开第八次分组会议,会中达成多次共识,包括:具政策任务的国营事业应保有股权,并考虑推动国有民营或委托经营;公营金融机构部分应参照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规定,订定有关条例及规定予以松绑,以利企业化经营等。

经续会财金组昨天讨论“民营化期程检讨、公开透明机制之建立及社会公义之确保”,有关公营事业定义部分,会中达成两项共识:一、公营事业或国营事业之定义并不重要,如何达成企业化经营较为重要,在此原则下据以检讨相关法规,而公营金融事业尤应特别注意有关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之规定;二、对于有政策性考量者,应继续保有股权,亦可考虑研议采“委托经营”或“公有民营”方式管理,以提升公司治理与经营效率。

有关公营事业民营化之推动时程部分,也达成两项共识:一、企业化比民营化重要;二、检讨推动民营化中之14家公营事业,其中业务已无政策任务者,应有适当配套措施再予民营化。公营事业具有政策任务者可考虑推动公有民营或委托经营。

至于公营事业法规松绑部分,则达成以下共识:一、有关公营金融机构部分请参照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规定,订定有关条例及规定予以松绑,以利企业化经营,非金融机构部分亦宜比照办理;二、由各主管机关全面检视所属各公营事业现行应遵行法规,以厘清法令所给予之政策负担、政策补贴及企业经营责任后,进行必要之法规松绑。

此外,民营化过程中劳资协商机制之建立部分,则达成以下共识:一、主管部会及事业单位应加强协助员工,优先培养员工第二专长及转业训练;团体协约之内容应特别重视中高龄劳工权益,其余内容仍应视事业特性分别约定;二、民营化前劳资双方所签团体协约内容,如涉及民营化后之劳动条件,仍宜尊重民营化后新事业主之经营管理弹性,以免处于不利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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