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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辞职适用卸任礼遇?马英九:未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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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鸿国台北十九日电)台北市长马英九今天表示,有关总统副总统卸任礼遇条例的“卸任”定义,是否适用总统主动职辞,并未明文规定,若有疑义,应请大法官统一解释法令。

台北市议会下午举行市政总质询,议员潘怀宗质疑有关总统副总统卸任礼遇条例中的“卸任”定义,是否适用总统主动职辞?

马英九表示,“卸任”是指离开职务,但如何卸任未明文规定,有可能是辞职或身体因素而离开职务,应该都适用。

他说,除非是内乱外患罪判形确定才不适用礼遇,总统若犯贪污罪,因拥有总统名器阶段不能刑事追诉,若离开职务就可追诉。但若贪污罪判刑确定,总统就不能再获礼遇

潘怀宗也指出,有些学者认为“卸任”的立法意旨是指“任满离职”,辞职应属另一法律层次的问题。马英九答说,若涉及主动辞职,究竟构不构成礼遇条例中“卸任”等疑义,应由大法官统一解释法令,因为要思考法律问题时,应要考虑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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