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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焚毁拆除 30日内应办理注销税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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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邱俊钦桃园县七日电)民众的房屋若不幸因祝融焚毁,或是坍塌或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在未重建完成期间内,可停止课征房屋税。并且在三十日内务必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注销房屋税籍。

税捐稽征处日前接获民众来电反应新建房屋已落成,但旧有拆除房屋却仍在课税的情形。经查明后发现住户并未办理注销前房屋税籍。

税捐稽征处指出,对于民众遭逢重大灾害致房屋焚毁、坍塌案件,经由新闻报导即派员勘查主动办理减免房屋税外,至于拆除改建房屋,税捐处无法即时得到讯息,该处特别提醒民众,房屋如已全部拆除新建,仍应办理申报,经税捐处查证实勘后,在未重建完成期间内,可停止课征房屋税。

另外部分拆除因面积减少也可重新核算课税面积,以免多缴税款,影响权益甚大。因此税捐处特别提醒,为维护自身权益,不要忘了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务必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注销房屋税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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