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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圣帕灾损经报备勘验 税捐可扣除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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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电)圣帕台风侵袭,连日强风及豪雨对台湾地区造成灾害,台湾财政部表示,有关受灾户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等税目,经报备勘验后,税捐可扣除减免。

所得税部分,受灾户应在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可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如灾区内工厂或分支机构与其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者,也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

至于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认定,其申报损失总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营利事业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的认定,其申报损失总金额在250万元以下者,可由稽征机关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房屋税部分,房屋在灾害中受创,受灾户得于灾害发生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税捐稽征处申请减免房屋税。

房屋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税减半征收;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5成以上,必须修复才能使用者,免征房屋税。

地价税部分,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12条规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等环境限制及技术上无法使用土地,地价税全免。受灾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在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今年9月22日,因适逢星期六,顺延至9月26日)向土地所在地税捐稽征处或分处提出申请。

使用牌照税方面,汽车、机车(151CC以上)泡水受损需修复才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损无法再使用,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者,得自灾害发生日起1个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已缴纳之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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