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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案污款 为何未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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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俊宏/台北报导〕马英九特别费被查黑中心认定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元,承办检察官侯宽仁虽依贪污罪将马起诉,却认为马英九捐款一千一百六十万元,不但没有犯罪利得,还请求法官从轻量刑,但有检察官认为,侯宽仁未依法追缴马不法所得形同图利马英九,查黑中心有渎职之嫌。

查黑中心被指有渎职之嫌

对于其他检察官批评未追缴马英九犯罪所得一事,因侯宽仁昨晚手机始终未开机,故无法得知他的回应。

不愿具名的检察官表示,侯宽仁起诉马英九所援引的法条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没有犯罪利得的说法矛盾

同法第十条还明定,被告所得财物,应予追缴,并依情节分别没收或发还被害人;所得财物无法追缴时,应追征其价额或以其财产抵偿,必要时,得酌量扣押其财产。

反观前天也被依贪污罪起诉的前金管会委员林忠正,不但被具体求刑十六年,还被并科五百万元罚金;先前秃鹰案中的股市作手林明达,即使自白,仍被并科两千万罚金。

这名检察官说,侯宽仁既然反驳马英九所提的大水库理论,同样的逻辑就证明马英九“先贪污、再捐款”的作法不但也是倒果为因,与查黑中心所认定的没有犯罪利得说法也是互相矛盾。

况且,马贪污是在去年8月4日被举发前的事,捐款则是马英九去年11月14日首度被约谈后,在同月17日捐赠六百万元,同月22日又捐赠五百六十万元,两者并非同时发生,用途也不相同,捐款只能做为犯后态度解释,并借此强化犯罪事实。

由于两笔钱的性质不同,加上马捐款的钱是给公益团体,形同马采“缓起诉”作法自清,但检方不但没有作出强制处分,加上贪污罪是七年以上重罪,与三年以下徒刑可循缓起诉救济的作法也不符,且检方未来要追缴的钱是充公归属国库,两笔钱根本无法混为一谈。对此,北检高层也坦承,侯宽仁认定马已无犯罪利得的看法确实与众不同,至于将来是否改由公诉检察官向法官要求追缴马英九不法所得,由于目前尚未确定由哪位检察官莅庭,因此,追缴与否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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