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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最高限额抵押权可让与 落实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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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民法物权编暨其施行法,增修“最高限额抵押权”专节、十七条条文,承认最高限额具有一定独立的经济价值,为因应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实务需求,同意最高限额抵押权经抵押人同意,可全部、部分或共同持有抵押权,为政府推动“不动产证券化”开一扇门。

民法物权编自一九三0年修订以来,至今七十余年未曾修订,相关规定无法因应潮流,法务部自一九八八年即开始研修,一直到今天才三读通过民法担保物权部分修正条文,共增修九十三条条文,为民法物权编首次大翻修。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志扬(桃园县)表示,这次修法最重要的部分为“最高限额抵押权”部分,即实务上已允许抵押人一次以一批不动产,向抵押权人一次设定最高抵押额度,再逐次在额度内借出额度内金额,由抵押权人自抵押物中逐次认定实际债权(即原债权)。

不过,因法令没有明确规范,致相关争议频传。吴志扬说,这次修法明确定义最高限额抵押权认定、范围,有助弭平争议,并有助“不动产证券化”推动。

通过条文明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动产为担保,就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抵押权限;至于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以由一定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或基于票据所生之权力为限。

行政院、司法院在法案说明中指出,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具有一定独立的经济价值,因应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之实务需求,仿日本民法规定,明定抵押权人在最高限额抵押额度内,原债权认定前,经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可单独全部、部分、或使他人共同成为抵押权人。

为确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权益,通过条文还明定原债权认定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期限为十五日。

吴志扬说,上述说明即承认不动产债权可分割让与,有助“不动产证券化”进一步落实。

通过条文还进一步确保抵押人、抵押权人权益,明订抵押权人因抵押人无法清偿债务,请求所有权移转时,若抵押物残值超过所欠债务,超过部分须返还抵押人;若不足清偿债权,债权人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

为避免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向多位抵押权人质借,致衍生争议,条文也明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债权时,应向地政机关登记并注记,使交易秩序更透明。

至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即保证人)部分,也规定保证人应分担部分,应依保证人应负屡行责任、抵押物价值或限定金额“以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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