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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总部:各国判例均限缩总统行政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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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七日电)反贪腐运动总部今天召开“从水门案看国务机要费案”法律研讨会,反贪腐总部律师魏千峰表示,美国的水门案与国务机要费案有太多雷同,总统夫人吴淑珍的律师团抗辩理由与当时美国总统尼克森的律师相似,但实务上,各国判例都主张限缩行政豁免权,水门案最后以尼克森下台收场。

反贪腐总部上午在台大校友会馆举办法律研讨会,由魏千峰担任主持人、引言人,邀请文化大学行政管理系系主任姚立明、律师林俊宏出席,共同讨论吴淑珍律师团在国务机要费案中,指称总统具“绝对的行政特权、机密特权”,并扩及已被起诉的被告,以及陈总统提出的释宪声请,学理与实务上是否可行。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出具书面意见,由林俊宏在研讨会中代为说明。林俊宏指出,根据廖元豪研究美国宪法中有关行政特权规定,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总统有行政豁免权,但宪政传统上尊重美国总统有此一权力,不过,通常是指民事部分,未延伸到刑事部分。

林俊宏说,早在一八零七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曾判决,命令当时的总统杰佛逊交出书面证据;水门案时,尼克森的律师虽曾主张总统有拒绝作证、交出证物的特权,但也被最高法院命令交出录音带等证物,即使在三权分立最彻底的美国,也不允许“总统说了算”,并允许总统出于自愿在国会或司法机关作证,林肯、罗斯福、柯林顿都是例证。

他表示,廖元豪的研究认为,总统虽有行政特权以保护机密资料不外泄,但在司法程序中必须与被告辩护权利益相权衡;法院得权衡利益后,决定总统所称机密是否免于被揭露;实务上允许总统自愿作证。

具德国毕勒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姚立明表示,中华民国宪法参考德国威玛宪法甚多,两部宪法都明文规定总统有刑事豁免权,但威玛宪法的总统豁免权不是绝对的,只要国会同意总统受刑事诉追,即可启动。

姚立明说,威玛宪法学者对总统刑事豁免的解释多采“限缩说”,即承认总统可自行抛弃豁免权,而且检察机关在不涉总统人身自由情形下,可侦查总统所涉案件。

他指出,总统与立法院一样,都是宪政机关,“刑事豁免权”一如立法委员“不逮捕特权”一样,都是为了维持宪政机关运作,自然不可能独尊总统,也不可能为保障行政权而抑制司法权,他建议大法官应从宪政机关监督与制衡的机能中去解释。

魏千峰表示,从世界各国最高法院判例来看,都没有将行政权与行政豁免权朝扩张解释,“行政权扩张到最大就是独裁”,反而都朝限缩解释,吴淑珍的律师团采用与尼克森的律师相同策略,但尼克森案中,律师的主张都被法院驳回,他呼吁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应多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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