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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闪避道路坑洞受重伤 申请国赔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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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二十七日电)嘉义县民余(方方土)豪于九十四年四月间骑机车经过新港乡菜公村时,因闪避道路坑洞失控冲入水沟,造成右脚残废,向道路主管机关嘉义县政府提出国赔,嘉义地方法院判决县府应赔偿两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七十五元,本案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新港乡民余(方方土)豪于九十四年四月八日骑机车经过新港乡菜公村咬子竹二十三号电线杆前道路,因闪避路面坑洞,失控冲入水沟,造成右胫骨第三度开放性骨折合并压碎性创伤,左股骨骨折,成人呼吸迫症候群并急性呼吸衰竭,目前仍在治疗中,右腿已丧失功能。

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所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损害者,国家应付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道路主管机关为嘉义县政府交通局,被害人依国赔法向嘉义县政府提出赔偿诉讼。

判决书表示,嘉义县政府辩称车祸发生前已通知承包商先使用级配料修补,但前往处理的员警陈述,现场均无看到三角椎、拒马或警告标志,只有坑洞,县府管理上明显有疏失,因此,应支付被害人赔偿责任。

不过,经证人陈述,该道路坑洞已存在数月,被害人经过时,了解该路况不佳,理应谨慎行驶,而且,事故发生时天气良好,被害人疏于注意车前状况,而发生车祸事故,也有所过失。

嘉义地方法院审酌嘉义县政府管理有欠缺,被害人则是未注意车前状况发生事故,依法减轻县府应给付的赔偿金额,因此,嘉义县政府应赔偿被害人两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七十五元,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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