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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胸10秒钟 法官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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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阮怡瑜/员林报导〕彰化县溪湖镇蔡姓男子涉嫌于94年11月间在内衣拍卖会对一名女子伸出咸猪手,强摸女子胸部10秒钟,但法官却认为其摸胸时间太短暂,不足以构成强制猥亵,而判决无罪,检方难以接受,28日提出上诉。

无法引起性欲 不算强制猥亵罪

法官指出,蔡某触摸被害人胸部的时间相当短暂,被害人还来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权遭受妨害,侵害行为就已结束,加上接触时间相当短,客观上并无法引起加害人的性欲,因此,蔡某行为难以构成刑法强制猥亵罪,顶多是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调戏异性规定,现在虽有性骚扰防治法规范类似行为,但案发时,性骚扰防治法未实施,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判决蔡某无罪。

难以接受判决 检方决提出上诉

检方对此判决难以接受,提出上诉指出,蔡某以突袭方式强抓被害人胸部,显已违反被害人意愿,且胸部是女性私密而最不愿受侵犯之处,显见蔡某主观上具有满足或刺激其性欲之犯意,此与一般性骚扰程度显然有别,法官判决不成立强制猥亵罪,显有违误,请将原判决撤销,更为适当合法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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