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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迫签保管条 反吃诬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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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6日讯】藉司法讨债 被识破

〔自由时报记者胡守得/台北报导〕明明是借款,却要求债务人加签保管条,预留“以刑事逼民事”的后路,债务人果真赖账,被依侵占罪起诉,但检审联手查明,债权人这种“留一手”手法,分明视司法机关为讨债打手,检察官除相当罕见请求法院判债务人无罪,并主动签分债权人诬告罪侦办、起诉。

台北市一名开设当铺的46岁李姓男子,出借5万元予魏姓男子做为资金周转,李某为预防魏某事后赖账,若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又自伤劳财,遂要求魏某加签保管条,载明“代李嫌暂保管10万元整,如届时不还,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想要借用刑事追诉追索借款,确保债权。

借期届满,魏某果然无力偿还,且避不见面,李某因而以保管条向士林地检署控告魏某涉嫌侵占,检方依法将魏某起诉。

案件移审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调阅李、魏双方资料,发现李是当铺业者,并有重利前科,怀疑其中有诈,在准备程序庭中,当着2人面,与公诉检察官追问借款细节。

李某指述,因收取10万元现金,深怕带回家后,被女友直接接管,返家途中巧遇魏某,情商魏某代为保管,并立保管条做为凭证;魏某则辩指分明是5万元借款,是李怕他不还,要求签保管条,以备日后用刑事手段追偿。


图为本案保管条模拟画面。//自由时报

证述不实 触伪证罪

各说各话下,法官发现李某与女友相处情形并非“妻管严”,参考李某背景后,遂向李某开示指出,准备程序庭的证词不须具结,若在审理庭时则须,证述不实另恐触犯伪证重罪。

李某事后回避法院传唤,公诉检察官因而在最后论告时,相当少见的请求法官判魏某无罪,并在判决后,主动签分李嫌诬告罪。

轮分承办的检察官传唤李某到案,李自知瞒不过,坦承为确保债权,要求魏某签立保管条,该笔款项确属借款,侦结后依诬告罪嫌将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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