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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雇主不可从外劳薪资代扣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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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二十八日电)行政院劳委会今天表示,外劳雇主不可任意从外劳薪资扣缴中介相关费用,违者最重将处以新台币三十万元罚锾并废止雇主招募许可与聘雇许可,两年内将不得再申请聘雇外劳;外劳中介业者也应有服务外劳的事实才能依服务契约向外劳收取服务费。

部分外劳中介业者不满劳委会未将中介服务费纳入外劳薪资可由雇主代为扣缴的项目,今天在劳委会前广场集会抗争,指这一措施将严重影响中介业者生存空间。劳委会指出,外劳中介业者不可以没有提供服务也向外劳收取服务费,这项费用本来也不应该由雇主代扣,中介业者诉求难获社会认同。

对于中介业者反映服务费收取改以中介费部分,劳委会表示,目前台湾中介业者为雇主办理登记及介绍劳工,依规定得向服务对象雇主收取登记介绍费一个月基本工资;国外中介协助外劳办理应聘来台,依规定得向服务对象外劳收取中介费一个月基本工资;外劳、雇主分别支付国外、台湾中介业者相关中介费用,如果台湾中介业者再向外劳收取中介费用,形同对外劳的二度剥削,不合理且不合法。

劳委会指出,部分不肖中介业者要求雇主自外劳薪资直接扣缴中介服务费转交至中介业者,更有假借扣缴方式,另外增加其他不明借款及虚伪不实的扣款项目以超收费用,导致外劳权益受损。

为避免外劳遭受超收费用,确保外劳能实领其工作薪资,劳委会于一月三日修正发布“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并自一月五日起,雇主依劳动契约给付外劳薪资时,除外劳应依台湾法令规定负担的全民健康保险费、劳工保险费、膳宿费或所得税外,其余薪资必须全额给付,不得接受委任代扣、代汇借款或贷款。

对于中介业者指前述规定将影响中介业者生计、甚至衍生社会问题;劳委会表示,依劳基法“薪资须全额给付”原则,薪资除外劳应负担项目外不得代扣,雇主应全额给付,不须于其薪资中代扣外劳须缴交给中介业者的服务费,以避免雇主介入中介与外劳相关费用纠纷;应由外劳领取薪资后,视中介服务事实,自行依服务契约内容向中介业者缴纳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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