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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若符37号公报要件 航权算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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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素蓉台北三十日电)财务会计准则第37号公报去年起实施,会计师认为,只要符合公报定义与要件,航权也算无形资产。公报中也明定,政府移转或分配机场起降额度、广播电台执照或频道、输入许可证或配额,须以公平价值认列这些政府捐助的无形资产。

为符合知识经济时代对产业竞争力评估,并与国际接轨,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2006年7月发布财务会计准则第37号公报“无形资产之会计处理准则”,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公开发行及上市柜公司2007年起的财务报告均需适用

财务会计准则第37号公报“无形资产之会计处理准则”明定,无形资产规范条件需具备可被企业控制(企业具所有权)、可辨认性(可与企业分离)、未来经济效益;无形资产认列条件包括未来经济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可靠衡量。

无形资产可分为外部取得与内部取得。外部取得包括单独取得、企业合并而取得、由政府捐助、资产交换所取得。

内部取得的无形资产,若研究阶段则为费用处理、若发展阶段且符合相关条件,就可资本化为无形资产。

会计师表示,如果符合37号公报所有定义与要件,航权也算是无形资产,但不能溯及以往,必须是去年一月一日起新获得的航权。会计师表示,第37号公报列举“电脑软体、专利权、著作权、渔业权、进口配额电影动画、客户名单、特许权、供应商关系、客户忠诚度”等属无形资产。

公报也明定“无形资产可能经由政府以优惠价格或免费方式授与,该情况可能发生于政府移转或分配机场起降额度、广播或电台之执照或频率,输入许可证或配额,或取得其他受限制资源之权利等资产予企业,企业应依公报第29号规定,以公平价值认列政府捐助的无形资产”。

会计师表示,若符合无形资产所有要件,签证会计师却没有将其列入公司资产,则违反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为记录,致使财务报表发生不实之结果者”,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交通部去年底核定日本新航权分配,长荣航空获得台北到大阪可延远美国洛杉矶或西雅图航点。远航、复兴获得经营日本包机业务。

这些新航权是否应列入这些航空公司无形资产?会计师表示,还需进一步认定,因为37号公报有相当严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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