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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特别费案 高检上诉:二审判决违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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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九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高检署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高检署指出,原判决引用法务部的法律咨商意见、“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行政惯例”等说法,有判决不备理由、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法则不当等违背法令情事,况且对特别费性质的见解理由矛盾,所以提起上诉。

高检署表示,原判决认为行政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3017次会议记录、行政院主计处及法务部于当天院会的报告内容,以及法务部当天所提出“法务部就有关首长特别费之法律咨商意见”有证据能力,违反传闻证据法则,而有判决适用法则不当的违法。

再者,原判决创设现行预算、审计、主计、会计法规所没有的“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概念,认为首长特别费“领据列报”部分一旦经以领据具领后,即核销完成,且将预算法上属公款性质的首长特别费,一分为二,认定“单据列报”部分仍属公款,“领据列报”属“定额概算型费用”的实质补贴。

高检署认为,原判决的“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概念于法无据,且与预算法、“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及历来行政主管机关之函释意旨不符,有“判决不载理由及所载理由矛盾”及“判决不适用法则”的违法。

另外,原判决提到特别费有“行政习惯法”及“行政惯例”问题。

高检署指出,首长特别费需“因公支用”的性质及核销程序,已有预算法、支出凭证处理要点明文规范,且实务上也有其他首长以检据核销及全数因公支用或未曾具领方式处理领据列报的特别费,并非所有首长均遵循原判决所谓的“先例”,依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四一九号解释意旨,既有相反的先例,已难认为是具规范效力的行政惯例。

况且原判决所指特别费领据列报的核销方式,仅为首长与会计人员的认知,并不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法之确信,无法成为行政惯例法。原判决认“领据特别费”属“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是依多年来核销程序所形成的行政惯例,并产生“行政习惯法”效力,有“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的违法。

高检署表示,原判决前后主张的首长特别费性质,或称“公款”、或称“补贴性质,亦非为个人所得”、或称“已丧失公款之性质,而属于该具领首长所有”、或称“属于首长个人所有,但负有公法上之任务负担,应作为公务上之交际应酬、犒赏使用”、或称“是否支出在所不论”,前后论述不一,互相矛盾,显有理由矛盾的违法。

高检署强调,依“预算法”或“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均已明确规范首长特别费属“因公支用”的公款性质,特别费只有一种,并不因核销方式为领据列报或单据列报的不同,而有不同性质。原审将首长特别费依核销方式区分为以“单据列报”部分仍属公款,“领据列报”属“定额概算型费用”的实质补贴,加以引述论断,得出被告在主观上、客观上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均属违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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