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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扩大保障原住民子女取得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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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四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原住民身份法第八条条文,新增规定因结婚、收养、自愿抛弃等原因丧失原住民身份的当事人若已死亡,其婚生子女可依原住民身份法相关规定取得原住民身份。

根据现行条文,依原住民身份法应具有原住民身份者,在原住民身份法施行前,若因结婚、收养或其他原因丧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份,可检具足以证明原住民身份文件,申请回复或取得原住民身份。

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修正原住民身份法第八条条文,修正条文新增,在原住民身份法施行前,自愿抛弃原住民身份者也可检具证明申请回复或取得原住民身份。

同时,修正条文也新增规定,在原住民身份法施行前,因结婚、收养、自愿抛弃或其他原因丧失原住民身份的当事人若已死亡,其婚生子女准用第四条第二项有关身份取得的规定,以及准用第七条有关子女变更从姓或取得原住民传统名字的规定,取得原住民身份。

原住民身份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从具原住民身份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份。

提案委员、国民党籍立委简东明在此条文三读修正后指出,条文只是小小修正,但让因为婚姻等情形丧失原住民身份的当事人,虽已往生,其婚生子女仍可如愿恢复原住民身份,权利获得保障,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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