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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漏开发票一年达3次 将遭停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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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常接获民众检举购物时,营业人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或是索取统一发票时,营业人表示须另外加收5%税款,才开立发票等逃漏营业税情形。国税局指出,营业人如1年内遭查获短漏开发票3次以上,将遭停止营业处分。

国税局说明,依据营业税法实施注意事项第 3点规定,营业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定价应内含营业税,买受人为非营业人(即指一般消费民众)时,应依定价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国税局指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2条规定,营业人漏开统一发票或在统一发票上短开销售额经查获者,应就短漏开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缴纳税款外,处1倍至10倍罚锾。1年内经查获达 3次者,并停止营业。

国税局呼吁营业人应依法诚实开立统一发票,以免遭停业处分,影响企业形象,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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