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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摸少女臀 性骚扰判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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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台中市发生一起“摸臀案”,经地院判决4月徒刑,相较于日前的袭胸10秒无罪、舌吻5秒也无罪的案例,对比鲜明。性骚扰防治法施行以来,一样的行为属强制猥亵还是性骚扰,法官看法莫衷一是,有时法条采用见解不同,法官也有苦说不出。

彰化地院袭胸10秒无罪一案,台中高分院改判8月徒刑、减刑为4月,高分院法官认为,在人挤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已经毫无动弹的机会,发现遭袭胸后也难以动弹,此种情形类同强制手段,撤销一审无罪判决,改判有罪。

而无独有偶,彰化地院又出现舌吻5秒无罪案例,该案在台中高分院审理中,外界拭目以待。

台中地院最近则有一起类似的判决案例,去年9月间,男子沈孝祖酒后在逢甲路福星公园看见电话亭旁有年幼的姊妹俩,对其中未满14岁的少女表示有好感,少女对于突如其来的谈话感到不悦,起身准备离开,沈某竟趁机伸手摸了少女的右臀一下,姊妹俩立即跑开并报警。台中地院依性骚扰防治法判处4月徒刑。

比起袭胸10秒、舌吻5秒,“摸臀一下”的情节轻重显而易见,但前者为何法官会出现无罪判决,中间存在许多误会及见解的不同。

与袭胸、舌吻案判决大不同

据许姓法官指出,袭胸10秒案,检察官以强制猥亵起诉,并非依性骚扰防治法起诉,而审酌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强制手段,而认为该行为属性骚扰防治法范畴,如果该种行为属强制猥亵,则性骚扰防治法就没有使用的空间。

法官指出,舌吻5秒无罪案也是类似情形,检察官虽然两罪都起诉,但性骚扰防治法系告诉乃论,但全卷并无当事人提出告诉之文件,而这是检警的疏忽。

法官指出,由于性骚扰防治法属新法条,侦办单位及法官还在磨合期,警方受理该类案件首先要询问当事人要不要提告,完成告诉笔录,弥补可能的错误,检方也可注意当事人是否提告,如果当事人都不告,检察官起诉妨害性骚扰防治法也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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