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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过财产来源不明罪则 送立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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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十八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公务员违反财产来源不明说明义务罪”,对于疑似贪污的公务员,必须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条文规定“不溯及既往”;此案将送立法院审议,行政院盼列优先法案,于本会期通过施行。

法务部长王清峰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后指出,这次修法要点是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检察官侦查中,若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任一年间所增加的财产总额“超过其最近一年度合并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检方得要求公务员就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之罚金。

为了避免公务员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换取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并在犯罪后继续保有并享受贪污所得财物,草案规定“罚金额度可高达不明来源财产额度”,希望借此减低公务员贪污动机。

王清峰强调,此罪必须是由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务员就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加以说明,才会成立。公务员自己服务机关的长官、上级机关的长官或者是监察院要求公务员说明其财产来源,公务员若未加以说明,除了依法可能受行政处罚外,不会构成此罪。

另外,这次修法也扩大贪污犯罪所得财物的认定范围,犯罪的公务员对于其所取得财物有证明合法来源财物的义务,公务员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这段期间所取得来源可疑的财物,经检察官或法院于侦查、审判程序中要求公务员本人证明来源合法而未能证明者,就视为犯贪污罪所得财物,依法可以扣押、追缴、没收、追征、抵偿。

媒体询及此法若通过,是否适用于前总统陈水扁涉入的疑洗钱案?行政院政务委员高思博指出,这次修法绝对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也没有违背“不溯及既往”情形,至于个案则交由检察官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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