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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假扣押受损 一审好乐迪判赔中广14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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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8日电)中广控告好乐迪和迪广公司声请假扣押造成中广损害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中广胜诉,好乐迪与迪广公司必须分别赔偿中广新台币1467万余元和305万余元。

民国89年中广和好乐迪成立迪广公司,中广有4成股权,好乐迪有6成股权,但迪广亏损连连,中广和好乐迪发生财务纠纷。好乐迪认为,中广未依合约共同偿还1亿8000万元,向法院声请假扣押,查封中广银行账户及部分资产。不过,高等法院审理,判决好乐迪败诉,中广因而提起这起损害赔偿官司。

中广认为,好乐迪明知原告发行的15亿元有担保公司债将在民国95年到期,却对中广进行假扣押、假处分等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和名誉损失,因此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好乐迪和迪广公司必须给付6000万元赔偿。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好乐迪与迪广提出的假扣押处分,在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已经败诉,假扣押的相关处分也的确造成原告损害,因此判决好乐迪和迪广公司必须依原本提出反担保金的比例,以83%与17%的比例,分别赔偿中广1467万7343元和305万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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